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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存放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第四章 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二十二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鲁祥牌食用盐是哪里生产的?
鲁祥牌食用盐生产地是山东。生产企业山东肥城精制盐厂主要产品有鲁祥牌精制碘盐、精制非碘盐、味精盐、肠衣盐、营养盐、低钠盐、糖康味素、药用氯化钠等八大系列三十个品种、产品市场遍及全省十七个地市和山西、河北等省。产品质量经国家各级检测部门历年历次检测均达到国家标准优一级盐以上。
主导产品“鲁祥”牌精制碘盐经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验证、被命名为我国盐行业第一个A级绿色食品、2000年被泰安市政府认定为“名牌产品
河北省工信厅的历史沿革?
1. 河北省工信厅成立于2014年,历史悠久。2. 在此之前,河北省工信委员会是主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机构。201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进行机构改革,将省工信委员会升格为省工信厅。3. 河北省工信厅的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决策部署;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工业和信息化统计数据和信息报告,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延伸:河北省工信厅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机构,对于促进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四川省行政中心在心什么地方?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在成都市草市街2号,目前有省发改委、省经委、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安全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监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体育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物价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测绘局、省档案局、省中医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农机局、省黄金局、省粮食局、省盐务局、省统计局、省邮政局、省煤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侨办等57个省级部门的面向社会服务的880项行政审批事项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盐务局是什么企业?
盐务局是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经营盐收支的企业。该企业是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盐收管理条例》(1952年)的执行者。盐务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国盐收支,包括盐制造、进口、出口、零售、配送、仓储、现金流动、定价等。
它还负责把收入的盐税上交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发放指标盐,保障国家的食盐供应,同时保护农民的利益。
除此之外,盐务局还负责检查和监督盐收支情况,防止盐改革中道德滑坡和地方保护主义,并维护国家盐收利益法律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