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渡属于哪个城市(义渡古镇门票多少钱一张)

生活经验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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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姓胡的名人及其故事?

人物简介  胡光墉(1823~1885),安徽绩溪人,因在杭州经商,寄居杭州,幼名顺官,字雪岩,著名徽商。初在杭州设银号,后入浙江巡抚幕,为清军筹运饷械,1866年协助左宗棠创办福州船政局,在左宗棠调任陕甘总督后,主持上海采运局局务,为左大借外债,筹供军饷和订购军火,又依仗湘军权势,在各省设立阜康银号20余处,并经营中药、丝茶业务,操纵江浙商业,资金最高达二千万两以上。并开办胡庆馀堂中药店。  墉幼时家贫,帮人放牛为生,稍长,由人荐往杭州于姓钱肆当学徒,得肆主赏识,擢为跑街。咸丰十年(1860),因肆主无后,临终前,以钱庄赠之,乃自开阜康钱庄,并与官场中人往来,成为杭城一大商绅。 咸丰十一年(1861)十一月,太平军攻杭州,光墉从上海、宁波购运军火、粮米接济清军。左宗棠任浙江巡抚,委光墉为总管,主持全省钱粮、军饷,因此阜康钱庄获利颇丰。京内外诸公无不以阜康为外库,寄存无算。他还协助左宗棠开办企业,主持上海采运局,兼管福建般政局,经手购买外商机器、军火及邀聘外国技术人员,从中获得大量回佣。他还操纵江浙商业,专营丝、茶出口,操纵市场、垄断金融。至同治十一年(1872)阜康钱庄支店达20多处,布及大江南北。资金2000万余两,田地万亩。由于辅助左宗棠有功,曾授江西候补道,赐穿黄马褂,是一个典型的官商。同治十三年,筹设胡庆馀堂雪记国药号,光绪二年(1876)于杭州涌金门外购地10余亩建成胶厂。胡庆馀堂雪记药号,以一个熟药局为基础,重金聘请浙江名医,收集古方,总结经验,选配出丸散膏丹及胶露油酒的验方400余个,精制成药,便于携带和服用。其时,战争频仍,疫疠流行,“胡氏辟瘟丹”、“诸葛行军散”、“八宝红灵丹”等药品备受欢迎。此后,胡光墉亲书“戒欺”字匾,教诫职工“药业关系性命,尤为万不可欺”,“采办务真,修制务精”。其所用药材,直接向产地选购,并自设养鹿园。胡庆馀堂成为国内规模较大的全面配制中成药的国药号,饮誉中外,对中国医药事业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光绪八年(1882),光墉在上海开办蚕丝厂,耗银2000万两,高价尽收国内新丝数百万担,企图垄断丝业贸易,惹怒外商,联合拒购华丝。又因海关海运操于外人之手,不能直接外运。次年夏,被迫贱卖,亏耗1000万两,家资去半,周转不灵,风声四播。各地官僚竞提存款,群起敲诈勒索。十一月,各地商号倒闭,家产变卖,胡庆馀堂易主,宣告关门倒闭。接着,慈禧太后下令革职查抄,严追治罪。光墉遣散姬妾仆从,姬妾仆从宁死都不离开胡雪岩,  显赫一时的一代豪商胡雪岩,终于一贫如洗。他曾经拥有的万贯家财和浮华一生,都没能给后人留下基业与向往。倒是他精心创下的胡庆馀堂,至今仍以其“戒欺”和“真不二价”的优良传统矗立在杭州河坊街上,虽然钦差大人文煜为了保存这座国药国库,帮助胡雪岩接管胡庆馀堂。善良的百姓,至今仍记得他姓胡,并因胡庆馀堂而传颂着胡雪岩的名字.  清末时讲,南有胡雪岩,北有大盛奎。我个人认为目前胡雪岩应该是中国商人的偶像。毫无疑问,他是一个官商,同时,令人佩服的是他黑白通吃。在当今中国政府的力量是无穷的,权限极大,所以企业要做大,必须找到这个靠山。  胡雪岩的个人魅力更是了得,他虽然有那么多的老婆,但是他的家庭关系处理的非常好,而且不同时期不同的老婆都发挥过很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缺乏信用契约的前提下,有老婆相助(相对稳固的夫妻契约)更是如虎添翼!  大盛奎是做边境贸易的,在当时封闭的中国,走私肯定获利不菲,所以在今天开放的环境下应该说没有参考意义。  综上所述,我认为国外的环境和中国相去甚远,在中国做生意还是要研究国学,中国特有的官僚制度,人际关系,信用制度,胡雪岩作为中国商人的偶像当之无愧!!  胡雪岩是19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中国商界名人,他的经历充满了传奇色彩:他从钱庄一个小伙计开始,通过结交权贵显要,纳粟助赈,为朝廷效犬马之劳;洋务运动中,他聘洋匠、引设备,颇有劳绩;左宗棠出关西征,他筹粮械、借洋款,立下汗马功劳。几经折腾,他便由钱庄伙计一跃成为显赫一时的红顶商人。他构筑了以钱庄、当铺为依托的金融网,开了药店、丝栈,既与洋人做生意也与洋人打商战。  胡雪岩一生,是非功过褒贬不一,这里且只分析他的人道。胡雪岩的成功,很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他善于用人,以长取人,不求完人。他说一个人最大的本事,就是用人的本事。清人顾嗣协曾有诗:骏马能历险,犁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舍长以取短,智高难为谋。生材贵适用,慎勿多苛求。  幼时家境贫寒。为了养家糊口,作为长子的他经亲戚推荐,进钱庄学徒,从扫地、倒尿壶等杂役干起,三年师满后,就因勤劳、踏实成了钱庄正式的伙计。正是在这一时期,胡雪岩靠患难知交王有龄的帮助,一跃而成为杭州一富。  王有龄,宇雪轩,福建侯宫人。在道光年间,王有龄就己捐了浙江盐运使,但无钱进京。后胡雪岩慧眼识珠,认定其前途不凡,便资助了王五百两银子,叫王有龄速速进京混个官职。后王有龄在天津遇到故交侍郎何桂清,经其推荐到浙江巡抚门下,当了粮台总办。王有龄发迹后并未忘记当年胡雪岩知遇之恩,于是资助胡雪岩自开钱庄,号为\"阜康\"。之后,随着王有龄的不断高升,胡雪岩的生意也越做越大,除钱庄外,还开起了许多的店铺。  庚申之变成为胡雪岩大发展的起点。在庚申之变中,胡雪岩处变不惊,暗中与军界搭上了钓,大量的募兵经费存于胡的钱庄中,后又被王有龄委以\"办粮械\"、\"综理槽运\"等重任,几乎掌握了浙江一半以上的战时财经,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胡雪岩之所以可以迅速崛起,除了得益于王有龄之外,另一个人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个人就是左宗棠。  1862年,王有龄因丧失城池而自缢身亡。经曾国藩保荐,左宗棠继任浙江巡抚一职。左宗棠所部在安徽时 \"晌项已欠近五个月,饿死及战死者众多。此番进兵浙江,粮饱短缺等间题依然困扰着左宗棠,令他苦恼无比。急于寻找到新靠山的胡雪岩又紧紧地抓住了这次机会:他雪中送炭,在战争环境下,出色地完成了在三天之内筹齐十万石粮食的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左宗棠面前一展自己的才能,得到了左的赏识并被委以重任。在深得左宗棠信任后,胡雪岩常以亦官亦商的身份往来于宁波、上海等洋人聚集的通商口岸间。他在经办粮台转运、接济军需物资之余,还紧紧抓住与外国人交往的机会,勾结外国军官,为左宗棠训练了约千余人、全部用洋枪洋炮装备的\"常捷军\"。这支军队曾经与清军联合进攻过宁波、奉代、绍兴等地。  胡雪岩是一位商人,商人自然把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左宗棠任职期间,胡雪岩管理赈抚局事务。他设立粥厂、善堂、义垫,修复名寺古刹,收碱了数十万具暴骸;恢复了因战乱而一度终止的牛车,方便了百姓;向官绅大户\"劝捐\",以解决战后财政危机等事务。胡雪岩因此名声大振,信誉度也大大提高。这样,财源滚滚来也就不在话下了。自清军攻取浙江后,大小将官将所掠之物不论大小,全数存在胡雪岩的钱庄中。胡以此为资本,从事贸易活动,在各市镇设立商号,利润颇丰,短短几年,家产己超过千万。  晚清时期著名的洋务运动由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三人发起。此三人在同太平天国战争中,认识到了西方先进军事技术的重要性,迫切地要求向西方学习、自强御侮,但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不便与外国人打交道。这样,与左宗棠联系极为密切,诸通华洋事务的胡雪岩在洋务运动中又找到了用武之地。他协助左宗棠创办了福州船政局、甘肃织呢总局;帮助左宗棠引进机器,用西洋新机器开凿径河。毫不夸张地说,左宗棠晚年的成功中有着胡雪岩极大的功劳。  胡庆馀堂在1880年时,资本发展到二百八十万两银子,与北京的百年老字号同仁堂南北相辉映,有 \"北有同仁堂,南有庆馀堂\"之称。而胡雪岩,胡庆馀堂的创办者,也因其不耻下问、勇于探索,以一个钱庄出身、不熟悉药业的人在中国药业史上写下了光彩夺目的一笔,使胡雪岩的声名不至被时间所冲淡。这也算是善有善报吧!  除了创办胡庆馀堂以悬壶济世的义举之外,胡雪岩还为左宗棠的西征举借洋款,为左宗棠成功收复新疆,结束阿古柏在新疆十多年的野蛮统治立下了汗马功劳,又书写了他人生中精彩的一笔。  1866年,左宗棠由闽浙总督调任陕甘总督,奉命出关西征。正所谓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西征军经费虽然由各省共同筹集,但为数不多,且经常拖欠。为解决经费问题,左宗棠只好奏请惜洋款救急。  自然,具体经办借洋款事务这一重任落在了胡雪岩肩上。胡雪岩通过在上海汇丰银行的任帮办一职的朋友古应春的安排,打算向英国渣打银行借款。胡与该银行经理首次面谈便因在利息、借款期限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不欢而散。后在胡雪岩的精心策划下,自称中国通的渣打银行驻中国地区总经理被收拾得服服贴贴,双方很快就利息、期限、偿还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胡雪岩为西征筹得第一笔借款。  此后,为助左宗棠西征,胡雪岩先后六次向洋人借款,累汁金额为一千八百七十万两白银,而利息至少占总数的一半,可以说是非常惊人的高利贷。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一借款举动是 值得的。  当然,图利是商人的本性,胡雪岩也无法脱俗,他利用借贷款实付利息与应艾利息之间的差额,吃了“回扣”。但总的来说,在当时西征大军欠缺粮晌,各方相互推委的艰难时刻,胡雪岩能够挺身而出,不辞劳苦担负起筹借洋款的重任,协助左宗裳西征保住新疆,还是表现了他的爱国之情。虽然,我们常常把 \"奸\"字与 \"商\"宇连在一起,甚至更有\"无奸不商\"一说,但就事实而论,生意场中也有性情中人,胡雪岩算得上其中之一。在功成名就之后,他并未忘记他的发迹之地——杭 州,为杭州百姓做了许多义举。他开设钱塘江义渡。方便了\"上八府\"与 \"下三府\"的联系,并设船,为候渡乘客提供方便,并因此博得了“胡大善人的美名”。他还极其热心于慈善事业,乐善好施,多次向直隶、陕西、河南、山西等涝旱地区捐款赈灾。到1878年,除了胡雪岩捐运给西征军的药材外,他向各地捐赠的赈灾款估计己达二十万两白银。更鲜为人知的是,在轰动朝野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中,他利用自己的声誉活动京官,赞助钱财,为此案最终昭雪立下了汗马功劳,并借此案使他的义声善名更加深入人心。此外,他还两度赴日本,高价购回流失在日本的中国文物。从这一切举动中可见他行侠仗义的仁厚之心和一颗拳拳爱国之心。  古语有云:\"福分,祸所伏也。\"胡雪岩在商场驰骋多年,靠官府后台,一步步走向事业的顶峰,风光无限,但其最终的失败,却也是由官场后台的坍倒和官场的倾轧所致。胡雪岩虽为商人,但他的发迹以及鼎盛与政界要人的庇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胡雪岩紧紧把握住了\"大树底下好乘凉\"的精髓,他先借助王有龄开钱庄,又以左宗棠为靠山创办胡庆馀堂,为西征筹借洋款,恢复因战事而终止的牛车,为百姓、为国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从而一步步走向事业的巅峰。作为一名商人,他被御赐一品顶戴,被赏黄马褂,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但就是这样一位己名利双收、事业有成的人,却在几天之内垮掉了,他的事业也随之走到了尽头。表面上胡雪岩生意的失败是由于他野心过大,急于扩充,出现决策性失误,使钱庄因缺乏流动资金而被挤兑,致使其经营的生丝铺、公济典当、胡庆馀堂等纷纷关闭。但导致胡生意失败的为深入的原因是政治敌人的打击。胡雪岩虽聪明一世,与官场人物交往甚密,但最却因为不谙官理、刚愎自用、不懂变通而成为左宗棠与李鸿章政治斗争的 \"牺牲品\",成为李鸿章 \"排左先排胡,倒左先倒胡\"策略的牺牲者,实在令人为之扼腕叹惜。胡雪岩破产后,先前那些为其钱财嫁人胡家的美妾们,一改往日争先恐后己结胡氏的嘴脸,温情顿失,纷纷要求携带自己的私房钱离开;留在胡氏身边的,只有罗四太太。在罗四太太的陪伴下,靠着胡庆馀堂的微薄收入,胡雪岩凄凉地度过了他的晚年,于光绪十一年 (公元1885年),黯然离世。  胡雪岩的一生,极具戏剧性。在短短的几十年里,他由一个钱庄的伙计摇身一变,成为闻名于清朝朝野的红顶商人。他以\"仁\"、\"义\"二宇作为经商的核心,善于随机应变,而决不投机取巧,使其生意蒸蒸日上;他富而不忘本,深谙钱财的真正价值,大行义举,在赢得美名的同时,也得到了心灵的满足;他经商不忘忧国,协助左宗棠西征,维护了祖国领土的完整;在救亡图强的洋务运动中,他也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建立了卓越的功勋。当然,他也未能摆脱商人以利益为第一位的俗套,且在生活方面极尽奢靡,但毕竟人无完人、瑕不掩瑜,胡雪岩这位了不起的商人身上有许多值得今人学习的东西。  为官须看《曾国藩》,为商必读《胡雪岩》。  胡雪岩商训,是“天”、“地”、“人”,内容即为:天为先天之智,经商之本;地为后天修为,靠诚信立身;人为仁义,懂取舍,讲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红顶商人胡雪岩,是清末政商界的一个传奇。 他以贫贱的钱庄学徒出身,在短时间中事业崛起、形成近代中国金融事业中的一个异数,进而协助左宗棠「西征」功业,获「布政使」衔,戴「红顶」、穿「黄马挂」——历数清朝两百多年的史迹,经商获仕、戴红顶而又穿黄马挂的,胡雪岩一人而已。 年轻时的胡雪岩慷慨任侠、却又目光如炬。为了急人之难,他情愿丢了自己的差事;孰料这位仁兄青云直上,反而成就了胡雪岩事业的第一步。他与左宗棠结识、彼此倾心的过程,也充满了戏剧性。不过,胡雪岩官场上遇合之奇,固然令人赞叹,他与「江湖人物」的来往更令人拍案惊奇。他以「门槛外」的「空子」之身份,结交江南第一大帮「漕帮」(即为后来的「青帮」)的首脑,凭着他过人的见识、敦厚重义的性格与运筹帷幄的才能获得敬重,以致漕帮上下甚至破格以「小爷叔」称之。 然而这样一位纵横商场、江湖,出入朝廷庙堂之上,权倾一时、富可敌国的人物,却又在短短时间之内事业崩毁、身败名裂。红顶商人胡雪岩的下场相当凄凉,「看他起楼,看他楼塌了」,不免就令人感慨万分。 本书全三册,是“胡雪岩系列”的第一部,描述胡雪岩以帮助福建人王有龄起步官场为起点,由此开始驰骋商场的历程。《红顶商人》是当代历史小说名家高阳「胡雪岩三部曲」中的第二部,上承《胡雪岩》崛起的过程、下接《灯火楼台》中胡氏极盛而衰。然而高阳出入历史事迹、稗官掌故,走笔如龙、行云流水,三部小说部部自成一格,各具风味。书中描绘政、商与民间、江湖错综复杂的关系,常常令人联想当代社会之中许多光怪陆离的现象,以古观今、其细腻之处令人绝倒。  书 籍 详 介 胡雪岩赤贫出身,身处海禁大开的清末变迁的时代,以其才思敏捷、胆识过人,得以在逐渐复杂的社会中脱颖而出,成功地推展「国际贸易」,成为清末首富,官拜三品顶戴布政使衔,人称「红顶商人」。 高阳笔下的《胡雪岩》具有时代价值,不但勾勒出一位传统中国商人的典型,更藉主角的胸襟与抱负,为今日的高坛树立顺变应时,自我期许的理想形象。 然而以清末洋人入侵造成激烈的社会变迁,代表着传统商场方式的胡雪岩,终也不免步上败落的困难。  胡雪岩,是中国近代一位富有传奇色彩的“红顶商人”。其经商才能、处世韬略,一直为世人所称道。本书在清末错综复杂的历史背景下,通过胡雪岩跌宕起伏的一生,展现了近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丰瞻与奇瑰,表现了在民族资本与外国资本的较量中,中国商人的大智慧。同时,通过胡雪岩的成功经历,揭示了商业与政治的关系。尤其足小说最后以悲剧结束胡雪岩辉煌的经商人生,更给人以无限的启迪。  著名历史小说作家二月河在沉寂数年后与合作伙伴共同推出此一新作,是继其同题电视剧之后的又一最新探索  编辑推荐  “胡雪岩是悲剧时代的悲剧人物,当时太平天国运动正在进行,列强对中国进行着文化侵略和经济侵略,李鸿章和左宗棠推行洋务运动,各方面关系非常复杂。他这样一个绝顶聪明的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和发展,并且张扬自己,并且最终消亡下去。他这个人好接近又难惹,讲义气又圆滑,既不过分又不短分寸,他把孔子的中庸之道在为人处世上用到了极致。”  ——二月河  关于胡雪岩,台湾的高阳曾著有多卷本小说,大陆也有多种关于胡雪岩的传记,但在二月河与薛家柱共同创作的这部小说中,既没有沿袭高阳的路子,将胡雪岩写成一个“商圣”,一个传奇性的成功者,也没有如某些传记那样,写他的商战谋略,而是写他在时代的波峰浪尖上,如何驾驭命运,为发展民族工商业,在战乱频仍的江南,在外国资本的挤对下,艰难开拓商业王国的曲折经历。小说重点渲染了他的悲剧性的命运,写出了封建皇权的残酷无情,宫廷内外权臣间的倾轧,胡雪岩辉煌后的凄凉结局。  在谈到胡雪岩和历史小说与高阳之间的区别时,二月河说:“高阳先生的优点是:贵族气息浓厚,文笔从容。他的笔法非常柔和,看完之后,心理有一种舒展的感觉。缺点是:稍微罗嗦一些。唐浩明写书是非常严谨的,对历史资料掌握得可以说是很准确的。但缺点是:人物刻画不够好,例如《曾国藩》人物的把握不是太好。而我自己从严谨的角度,不如唐浩明,行笔从容上不如高阳。但是情节和个性化地语言表述有我独特的地方。”  胡雪岩是中国晚清时期的一个传奇人物,《百家讲坛》栏目此次讲胡雪岩,并不是把他当作一个历史人物来讲,因为胡雪岩死后被抄家,留下的资料很少。但是关于胡雪岩的传奇故事,却在民间口口相传,流传甚广。

1950年土地改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 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 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 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 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加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但农民如因买地典地而蒙受较大损失时,应设法给以适当补偿。

第九条 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社会阶级成分的合法定义另定之。

第三章 土地分配

第十条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配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条 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方法调整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

第十二条 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的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

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第十三条 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如下:

①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

②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应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给。

③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军人、复员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随军家属在内),均应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

④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家属居住农村者,其家属应酌情分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属生活者,得不分给。

⑤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劳动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⑥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证明其失业的工人及其家属,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⑦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⑧家居乡村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给土地。其家属未参加犯罪行为,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有劳动力并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 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单位,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但保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 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没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

第四章 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

第十七条 没收或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

第十九条 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

第二十条 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

第二十一条 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善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

第二十二条 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

第二十三条 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须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第二十四条 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盆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五条 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巳划定线路,并指定日期开辟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留土地者,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

第五章 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会议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九条 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三十条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第三十一条 划定阶级成份时,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按自报公议的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后,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井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人民法庭的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砍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刻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法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本条所称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按城市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六条 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本法不适用于土地改革业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区。

第三十八条 凡在本法公布后开始施行土地改革的地区,除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所规定之地区外,均须按照本法施行。各地何时施行土地改革,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以命令规定并公布之。

第三十九条 本法公布后,各省人民政府应依本法所规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施行,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本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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