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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于2008年九月一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实施。共计六条。新颁布的《规范》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扩展资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理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深刻内涵及重要作用?
一、爱国守法是师德教育的基础。这一条中要求教师: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教师只有认识到、体验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崇高,意识到自己身上肩负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从而树立献身教育的坚定的信念,才能做到言行一致,不论遇到什么困难,都处处为事业着想,呕心沥血,矢志不渝的为培养一代新人而默默的奉献自己的一生。
二、爱岗敬业是师德修养的出发点。它要求教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教师要深刻的认识到教师爱岗敬业是教师对待本质工作的基本品质,是教师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职业的神圣使命,从而发自内心地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并且愿意为自己从事的职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做出贡献。教师把祖国的昨天、今天和明天连接起来的人格与智慧的桥梁,教师的劳动铺就了一条学生的成才之路。总之,时代对教师寄予厚望,对教师赋予重任,教师要以国家和社会的大业为己任,珍视自己所承担的职责,爱岗敬业,乐于为之奉献自己的宝贵年华。
三、关爱学生是师德修养的灵魂。它要求教师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的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另外要求教师既充分的尊重学生,又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防伤害学生心灵。
四、教书育人是师德修养的核心。它要求教师遵循道德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指标。真正的素质教育首先应该是尊重人的教育,是爱人的教育,这就是教师的本质——教书育人。
五、为人师表,是师德修养的关键。它要求教师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注重身教重于言教。为人师表作为一种教师职业德性的基本内涵,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道德内容,最突出的就是体现了教师对真善美理想人格的追求。教师的思想感情,处事哲理、人生观点、道德境界、品德修养甚至言谈举止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于2008年九月一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实施。共计六条。新颁布的《规范》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什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主要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这六大方面。
具体来说:
1、爱国守法:是每个职业都需要具备的先决条件;
2、爱岗敬业:是选择教师职业的必要条件;
3、关爱学生、教书育人是师德的灵魂;
4、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对于中小学教师的内在要求。
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理念有什么区别?
教师的职业理念是指教师观与学生观,是一种观念;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职业行为,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1.爱国守法(基本要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2.爱岗敬业(本质要求)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3.关爱学生(教师道德的灵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仁者,爱人(《孟子·离娄下》),力行近乎仁(《礼记·中庸》)。仁义二字,归根结底是对爱护普通人、亲力亲为学以致用和坚持正义的总结。有人说,那如果没有仁义,有后面这10样呢?我说说我自己的看法。“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孟子·离娄上》),说明礼是以仁义为本的,如果没有仁义,礼也就成了一副空空的皮囊,无所依存。徒有繁文缛节而内心实无仁爱之心,如同我们熟知的日本人一样,好礼,不仁。智而无仁,犹好学而不力行之。言行不一者,是为无信,且并不能贯彻始终,是狡狯之人无疑。信而无仁,坦白说我不知道这是什么;不过信而无义,是很容易被恶人利用的,为智者所不取。忠而不仁,如武周来俊臣;孝而不仁,如西晋潘岳;悌而不仁,如东晋王导;节而不仁,如汉末审配;恕而不仁,即能推己及人而不力行,今之所谓“圣母白莲花”是也;勇而不仁,如那些欺凌弱小之人;让而不仁,如那些被欺负时忍气吞声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