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现状及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3、研究提出我市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的特殊情况与措施,参与我市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回、维民清真“三食”(肉食、饮食、副食)供应工作。
4、配合 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对汉回村的扶植帮助,促进我市各民族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负责民族的有关统计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的鉴别、更改和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
5、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族联谊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
6、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7、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8、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向人大、政协推荐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
9、组织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登记、年检,做好全市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11、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指导区、县(市)民族宗教部门的工作。
12、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委、省宗教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