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堡垒审批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精神堡垒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精神堡垒的设置。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精神堡垒,是指企业为表达单位形象所设立的独立式标识。是企业文化,精神,形象要传达给人的一种独特艺术载体。
第二章 精神堡垒设置管理
第四条 设置精神堡垒,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行人、行车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消防救援通道。
第五条 设置精神堡垒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精神堡垒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精神堡垒只允许宣传本企业文化、形象、精神,不得用于发布广告。
第六条 精神堡垒只允许建筑物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设置,申请审批时需提供精神堡垒设置申请书,有关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建筑物产权人资格证明,精神堡垒设计方案,现状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具体申请材料附后)
第七条 精神堡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彩色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履行变更手续。精神堡垒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或者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八条 设置要求:道路红线内地面上、绿化带内不得设置精神堡垒。在盲道、残疾人通道、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过道、健康绿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精神堡垒。
第九条 设置精神堡垒的商业场,广场(空地)面积不得小于200㎡,重点展示区内营业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万㎡,适度控制区内营业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万㎡,严格限制区内营业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万㎡。设置精神堡垒的房地产,广场(空地)面积不得小于100㎡,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0万㎡。设置精神堡垒的4S店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广场(空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