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辅助人员保密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的保密管理工作,提高保密责任意识,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保密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保密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试行)》、《静安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微博微信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分局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的界定
(一)国家秘密:公安工作中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按照保密要求不同,可以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类。
(二)警务秘密:公安工作中产生的,不属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按照警务秘密管理。警务秘密确定标准按公安部颁布的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规定执行,并可由市局业务单位补充规定。如需公开,由业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办理审批手续。
本规定中所提到的“秘密”既包括国家秘密又包括警务秘密。
二、接触信息范围限制
(一)本规定适用分局全体警务辅助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简称辅警。
(二)全局各密码机要干部岗位、定密责任人岗位和机要收发岗位不设为辅警岗位。
(三)警务辅助人员按工作需要可接触警务工作秘密,但不得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列入涉密人员范围,应当加强对其保密教育和监督管理。
(四)文职辅警因工作需要有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的,不得接触所有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及其各类载体。
(五)新进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统一签订《静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保密责任书》、《静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保密责任书补充条款》,并接受保密安全教育。调整岗位和职责的,应当接受所属部门保密教育并重新签订《静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保密责任书补充条款》。
(六)分局明确规定有具体的接触范围控制性要求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限制警务辅助人员知悉信息的,按照要求执行。
三、政治审查和岗位人选
(一)文职辅警因工作需要有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的,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对其政治审查参照对民警的政审要求执行,每5年复审一次,岗位发生变动、类别调整的,应及时进行复审。
(二)有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的文职辅警岗位,一般应安排系中共党员的文职辅警。
四、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权限
(一)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浏览与其本岗位业务无关的公安计算机网络网页。
(二)按照岗位职责必需的原则,准许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特定的公安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但原则上不赋予其全库、实时查询权限。
(三)警务辅助人员需要使用特定公安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的,由其所在部门提出理由和所赋权限,报分局保密办进行审批。科技科按照审批意见上报市局科技处,由科技处统一开设相关计算机的专用帐号和访问权限。
(四)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与民警相互混用计算机,不擅自使用民警的数字身份证。使用的电脑IP地址变更的,要及时向分局政治处报备,并重新签订《静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保密责任书补充条款》。
五、自媒体保密管理
(一)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或工作微博、微信公众号,因工作需要可以协助民警对部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民警工作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维护,其工作职责仅限于内容素材的收集、整理和拟写等,并不具有直接发布相关信息的权限。
(二)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利用微博、微信、论坛等互联网社交工具发布或转载在警务工作中获取的110接处警记录、突发案(事)件情况、当事人信息照片、在侦查案件进展等未经公开的警务信息,不得就敏感案(事)件发表不当言论。
(三)警务辅助人员个人微博、微信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和职务信息、不得未经许可发布警务信息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
(四)开设微信、qq等社交软件工作群须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并进行统计备案。群主对群内信息负有监管责任,群成员范围原则上仅限本行政区域公安机关,不得吸纳非警务人员加入。
(五)警务辅助人员应遵守《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宣传保密纪律“四不准”》、《上海市公安局加强公安微博微信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意见》、《上海市公安局内网信息使用管理“五不准”》、《普通手机使用保密守则》等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六、离岗时的脱密
(一)警务辅助人员在合同期满前离岗,应提前告知所在部门,提前告知时间按脱密所需时间计算。
(二)警务辅助人员提出提前离岗至批准期间为脱密期,此期间应当禁止其接触国家秘密信息,从严控制其接触警务工作秘密信息及使用公安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的权限。不准备续聘的警务辅助人员,所在部门应当按照其所需脱密期,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作脱密处理。
(三)不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的警务辅助人员,脱密期为1个月;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的警务辅助人员,脱密期为2个月。脱密期未满的,不得批准其离岗。
(四)警务辅助人员离岗前,应当收回其用于公安工作的笔记本、业务学习资料、计算机存储介质等,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签订《静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后继续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的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监管责任和违规处理
(一)警务辅助人员所在部门应当指定责任民警负责对警务辅助人员保密的监督指导。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和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保密学习,以增强警务辅助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确保一旦出现问题,要发现得了、控制得住。
(二)责任民警放任或违规指令辅警超范围接触信息、超权限使用计算机或有其它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民警的责任。未指定责任民警的,由部门主要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局全体民警对发现的警务辅助人员违反保密纪律、不履行保密约定的情况负有制止和向警务辅助人员所在部门或其责任民警反映情况的义务。
(四)警务辅助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或协议的,按照《上海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警务辅助人员故意违反保密规定或协议,或多次过失违反保密规定或协议的,应当从重处理,退回派遣机构。
本规定由分局保密办、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