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是国防建设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这事训练的法律。我国的兵役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由国率最高权力极关、颁布实施。兵役法是军事法规,但它涉及到全社会的各个部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贯彻兵役法,不仅是军队及人民武装部门的大事,也是全社会、全体公民的责任。自觉履行兵役法规定的兵役义务,是每个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第一节 我国兵役法沿革、特点及实施兵役法的意义
兵役法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军事战略的需要而确定的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它规定公民眼晏梁的条件、形式、期限、后备力量建设体制,以及公民由于职强慢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我国制定兵役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军队平时和战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全和四化建设大业的顺利进行。
一、我国兵役法规的历史沿革
兵役,是国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在古代,兵役是臣民对君主应尽的军事义务。在现代,各国普遍把兵役作为公民为国家尽义务的一种形式。
兵役法规自古有之。它的产生和其他法律一样,也是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和武装力量的出现而产生的,又随着不同历史时代蛐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早在反、朗周时代就规定:凡有受田权利的成年男子,都服兵役的义务,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卜辞中“登人三千”,“登人五千”的记载,就是南朝在战时召集兵员出征的意思。西周规定,每家出一人为“正卒”,随时准备出征;其余为“羡卒”,即服后备兵役。当时规定服兵役的年龄是;“国中六乡之民,七尺之童年二十者始征,至六十乃免。”这是我国古代最初的兵役法规。
秦汉以后,兵役法规进一步发展,除规定服兵役的年龄和期限外,还规定了违犯兵役法规的处罚等条款。秦《傅律》中规定,到了服兵役年龄而隐匿不报及早报残疾不确定,或不到免役年龄而免者,或应免役而不申报、弄虚作假者,均受处罚。西汉初年,规定年满19岁的男子都要向官府登记,从23岁起以兵役两年。一年在本都服役,学习骑射,称“正率”,一年守卫京师或屯田戍边,称“卫士”或“戊卒”。隋唐时代,兵役法规对征兵的原则又有新功规定。《唐律疏议?擅兴》记载:拣点卫士,“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拣点卫士取舍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人加一等,罪止三年。”
无、明、清时代,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元史?兵志》记载: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尽佥为兵”。后因病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一兵,“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凡当过兵的“壮士乃有力之家”都列为军户,世代为兵。明代规定:各卫所的军士少数驻防,多数屯田,农时耕种,农隙训练,战时出征。清代规定:凡16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总的看来,古代的兵役法规,只是在国家的总法典中作一些具体规定,并无专门的兵役法。
清朝末年,因屡受帝国主义的侵略,清政府深感兵力不济、军出不振、于是仿效外国编练“新军”。“新军”组建后,对应征入伍者的年龄、身体、嗜好、文化程度均有严格规定。如初级军官必须是军事学堂的毕业生或到国外学过军事的有为青年。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暂行陆军征幕条例上(草案)》,对现役和预备役界限作了明确规定:招募20--25岁的青年在常备军中服现役,期满转为续备军;续备军每年训练2周,役期3--4年,期满转为后备军;后备军每年训练1周,役期3--4年。
1933年6月,国民政府在长期形成的各种兵役法规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但由于政府腐败,违背人民的利益抽丁抓共,使兵役法的具体规章成为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领导人深深感到,有无完善的兵役法,对现代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极大,于是立即着手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兵役法。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完成了起草工作,于1955年7月30日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我军在战争年代长期形成的志愿兵役制使由义务兵役制所代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这一伟大的历史变革,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1980年8月成立了兵役法修改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着手兵役法修改工作。1984年5月31日经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兵役法。新兵役法总结了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的经验,保留了1955年兵役法的长处,并注意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吸取外国先进经验,着眼现代战争特点。它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兵役法。
二、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特点
兵役法的核心问题是确立兵役制度。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但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由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称为征兵制;二是本人自愿从军,把当兵作为职业,称为募兵制。自外有些国家则实行征兵和募兵相结合的制度,也可作为第三类。我国兵役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种“一个主体、两个结合”的制度、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显著特点。
(一)“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系指义务兵役目是我国的基本兵役制度。这个主体。体现了我国每个公民都有保卫祖国的常务,从服现役的人数来讲,我军的士兵绝大多数由义务兵组成,志愿兵只是在义务兵范基础上选留一部分专业骨干;从服役形式上讲,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也是民兵役的一种形式,但与服现役相比,只是次要形式。
我国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义务兵役制有许多优越性。它不仅能使部队兵员得到定期轮换和更新,保持部队兵员年轻体壮、朝气蓬勃,而且有利于积蓄大量训练有素的后备兵用。所以,兵役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兵役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系指现役士兵以义务兵为主体的同时,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把一部分技术骨干改为志愿兵,较长时间留在部队服役的制度。这样,既可保持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义务兵役制的不足。
(三)“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系指既要坚持和继承传统的民兵制度,又要恢复和健全预备役制度。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进行人民战争的基础,也是加强国防建设的基本国策。但是,现代战争单靠民兵制度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健全预备役制度,以便战时成建制地进行动员,迅速集结和补充部队。所以二者只能密切结合,不能互相代替。结合的办法是:(l)把参加民兵组织和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一致起来,都是18-35岁;(2)把民兵的编组和预备役的分类统一起来,基干民兵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3)把民兵和预备役工作结合起来,经登记放浪征公民,除应征服现役者外,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并把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主要安排在民兵组织中进行这种结合制度,不仅继承了我们的优良传统,使预备役建设更具中国特色,而且是新对期加强我军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三、颁布施行兵役法的重大意义
(一)颁行兵役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军事建设方面,实施兵役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国防建设方后的法律制度,使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了法律依据。依据宪法和兵役法,就可以制定或修改现役部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优抚和安置等方面的条例和实施办法,使我国武装力量建设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颁行兵役法是建设一支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而男。国防现代化的核心是军队现代化。要搞好军队的现代化建设,不仅要加速武器装备的更新换代,而且要有大批政治觉悟高、文化技术高和体格健壮的青年.不断补充部队。兵役法对征集新兵的条件、士兵服现役的期限、现役军官的补充、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预备役人员和学生的军训,镇及率都卖行军衔制度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它对推动我军现代化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颁行兵役法是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反侵略战争胜备的重大措施。未来反侵略战争突然性增大,其规模之大和消耗之多,都将是空前的,单靠现役部队难以应付,需要大量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和以民兵为骨干的广大人民群众配合作战。因此,建立和健全预备役制度,加强民兵建设,积蓄强大的后备力量,就能为战时动员打下雄厚的基础,就能以最快的感渡组建。、扩大新的部队孩能动员人民开展现代条件下的人民战争。
(四)颁行兵役法是进行全民国访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的重大措施。兵役法的施行,本身就是对全国军民进行爱国主主教育的过程。它将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加强人民军队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军民团结一致,增强现代化国防力量。
第二节 我国现行兵役法的主要规定
一、公民的兵役义务
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文、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就从原则上体现了保卫祖国人人有责,体现了男女公民在服兵役问题上有何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履行兵役义务的不同要求
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兵源充足的实际情况,同时为了照顾女性公民的生理特点,兵役法对公民的兵役义务提出了不同要求。
1.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女性公民不进行登记。
2.适龄男性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的,都有应征服现役的义务,女性公民根据军队需要应征服现役。
3.年满18岁至35岁的男性公民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除应征服现役外,都应按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分别眼第一类预备役或第二类预备役,女性公民不服第二类预备役。
4.有民兵组织的单位,适龄男性公民应分别编人基于民兵或普通民兵,女性适龄公民根据需要只编人基好民兵,不参加普通民兵。
(二)履行兵役义务的不同形式
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主要有四种形式。
1.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
2.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服预备役。服预备役的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并随时准备应征服现仅。
3.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
4.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家属承担一定的优抚费,对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及其他预备役人员承担一部分误工补贴。这虽不是直接服兵役,但从保卫祖国人人有责的意义上讲,也是应尽的义务。
二、平时的兵员征集
平时兵员征集是指在平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将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征人军队服现役。
(一)征集年龄
兵役法第12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 18岁的男性公民,应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 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起征年龄的规定与宪法关于公民年满18岁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相一致。这就是说。公民有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应履行兵役义务。
女性公民,根据军队的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年满18--22岁的也可应征服现役。
还可征集少量年龄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以满足某些技术和文体等单位的特殊需要。
(二)免征、缓征和不征集的对象。
1.免征。系指公民因身体条件不适合服兵役;国家免除其服服兵役的义务。如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其身体状况不适应部队紧张的生活和担负繁重的军事任务。这是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照顾。
2.缓征。系指应征公民被缓相征集服现役。兵役法第15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缓征:一是“应征公民是维持其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这不一定是指独生子,因为有的独生子,其父母或家庭别的成员尚有劳动力,能够维持家庭生活,这样的独生子,则不属缓征对象。二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这是为了照顾他们集中精力学习,以利于国家培养人才;但毕业后,符合服役条件的,仍可被征集服现役。
3.不征。系指“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不征集。还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这是为保持军队政治上的纯洁性作出的规定。
三、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者称现役军人;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取预备役者称预备役人员。现役军人分为现役军官和现役士兵;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
(一)现役士兵的服役期限
1.义务兵的服役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
我国从1955年颁布兵役法以来,义务兵的服役措限作过三次较大变动。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义务兵服役期限是比较长的。国外义务兵服现役,最长不超过3年。我因义务兵服役期限的规定,基于四个基本因素:(l)国家人口情况,包括人口的数量、身体素质和文化水平;(2)有利于保持部队的战斗力;(3)后备兵员的储备;(4)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现行政策,照顾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2.义务兵超期服役的期限:陆军l-2年,海军、空军1年。超期服役的对象,主要是部队的专业技术骨干。
3.志愿兵的服役期限:从改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滩i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规定最低服役期限,是为了保持专业技术力量的稳定;规定最高服役期限,主要是照顾志愿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他们退出现役安置就业。
(二)现役军官的来源和服役期限
在实行军衔制度的国家,军官系指授予少尉以上军衔和校任命为排长或相当于排长职务的军人。军官的质量与军官的来源紧密相关,在革命战争年代,乃至建国后的一段时间肉.我军干部主要从优秀战士中直接选拔,这是必要的。但在武器自备不断更新,诸军兵种合成军队建设不断加强的新形势下,我军不能仅用过去的办法。所以,兵役法第4章对现役事军官的来源作了如下规定:(l)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2)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3)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4)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配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军官服现役的年龄,平均最高为:担任排级职务的30岁,担任连级职务的35岁,担任营级职务的40岁,担任团级职务的45岁,担任师级职务的50岁,担任军级职务的55岁,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65岁。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担任排级主官职务3年,连级主官4年,营级主官3年,团级主官4年,师(旅)级主官3孪。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三)预备役人员
1.预备役士兵:包括经过兵役登记面又未被征集服现役向应征公民和退出现役的大部分士兵。预备役士兵的年龄为18--35岁。
2.预备役军官:兵役法第26条规定,预备役军官从下列成员中选拔和补充:(1)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2)确定服军官司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3)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生;(4)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员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5)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预备役人员接受军事训练,目的在于使预备役人员掌握必备的军事知识和技能,随时准备听候国家的征召,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兵役法第7章对不同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作了不同的规定:(l)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18-20岁期间,应当参加 30-40天的军事训练。(2)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人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其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进行。(3)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6个月的军事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