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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议案与提案的区别?
二者区别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来源不同不同。“提案”专用于人民政协,而“议案”大多用于人大;提出人大议案,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单位或代表团,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才有提“议案”权。而对政协提案的主体要求相对较宽,既可以是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或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也可以是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人数不受限制。?
二是内容要求不同。“议案”内容相对较窄,法律规定:会议期间向人大提交议案,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必须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而政协“提案”除了格式上有具体的要求,其内容上不受限制。?
三是通过的方式不同。人大议案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 然后形成相应的决议或决定。而政协提案,只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便予以立案。?
四是时限要求不同。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只在大会期间提出,而政协委员提案,既可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休会期间提出,不受时间限制。
五是法律效力不同。议案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起法律的监督作用,承办单位必须执行;而政协提案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起民主监督作用。
议案与提案有什么区别?
1.两者含义不同。议案是由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而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就有关国家或地方大政方针、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可见,“议案”一般多用于人大,而“提案”专用于人民政协。
2.主体范围不同。对提出“议案”、“提案”的主体,我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出议案的主体必须是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及代表联合提名,但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要达到法定的人数,即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才有权提出议案。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政协提案的主体是委员个人或者联名、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可见,法律对人大代表提议案规定较为严格,无论哪一级人大代表个人都无权提出“议案”,代表只有按照规定的人数联名才有权提出。而对委员提案则较为宽泛,可以是个人,也可以联名,人数不限。
3.两者要求不同。“议案”、“提案”都要求“一事一案”,各自对格式、内容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内容相对较窄,即在人代会召开期间提出的议案,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必须在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而提案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宽,除了格式上有具体的要求外,内容限制较少。
4.立案方法不同。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提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处理:决定列入大会议程;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决定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总之,无论哪一主体提出的议案,只有获得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成为大会议案。而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同样需经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才能作出决议或决定。从人大工作实践看,县级人大能获大会通过的议案一般在10%-2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数年不出一件议案,只好转作意见、建议办理。而政协提案,只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便予以立案。
5.提出时限不同。向人民代表大会提议案,各提出主体只限于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提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只限于闭会期间提出。而政协提案,不论哪一提案主体均不受时间限制,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均可提,也可以说一年四季随时随地可提。
6.法律效力不同。人大是国家的权利机关,他的议案一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即形成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承办部门没有办与不办的选择,只有必须执行。政协提案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对于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提高执行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同样意义重大,不可或缺。
总之,“议案”、“提案”不仅有区别,而且使用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说来,“提案”专用于人民政协,而“议案”大多用于人大,人民政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某一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才用议案。
人大质询权的行使和效力?
一、概念:
质询权是指议会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就特定问题质问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和答辩并可据此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在历史上,质询权的行使最早始于英国议会。
作为一项法定权力,质询权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强制性。从法理上看,质询权既是议会所享有的一项职权,同时又是一定数额的议会成员共同行使的个人权利。作为权利和权力的结合体,质询权具有直接支配受质询对象的强制力量。
2、主动性。质询权的主动性意指议会成员应积极利用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主动行使质询权以切实地履行其所肩负的神圣职责。
3、广泛性。质询权的广泛性是就质询对象和具体事项而言的。
4、有限性。有限性是质询权深层次的重要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质询权的行使主体一般都有一定的数额限制,如在我国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只有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其二,质询必须在议会会议期间提出,且需要取得特定机关的认可才能转交质询对象答复,如日本国会议员的质询在经议长同意之后才能转交内阁进行答复;其三,质询的内容必须是被质询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与政府首长职务有关的个人言行;其四,西方国家议员对政府的质询一般都不会自动引发表决程序。对质询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内在平衡。
二、程序:
主要包括提起、答复、处理三个阶段。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质询或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或询问。
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1980年,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发生了人大历史上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宝钢工程建设问题,北京团170多名代表向冶金工业部提出质询,成为“共和国第一质询案”。
1992年通过的代表法规定,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1995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质询案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对质询案的处理不适用议案处理的程序。地方人大对质询的补充规定还散见在监督条例,或评议、预算监督、建议办理、执法检查等单项的监督法规中。
质询权的效力:
质询的功能是获取信息和敦促受质询机关行动。与审议、询问、建议、约见等相比,其程序更复杂,略显刚性;与罢免、撤职、撤销等监督方式相比,又显现柔性。把质询定位为刚性监督的“柔性版”,似乎更贴切一些。质询所指向问题的解决或部分解决,打开了民意上行的通道。质询给政府施政的压力及跟进处理,敦促政府公开施政,提高管理绩效,促进了责任政府的构建,可以说,实现了区域性的政治和谐。
当然,如何解决建立质询的告知和辩论制度、推动质询公开、对质询答复满意标准的设定、垂直管理部门能否成为质询对象等,也是人大质询在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议案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公文?
报请性公文。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属于报请性公文。报请性公文包括报告、请示、议案等。
议案,是指向国家议事机关(立法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如法律议案(简称法案)、预算案、决算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弹劾案、质询案,以及有关全国性和地方性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等。
通常由具有提案权的机关或议员(代表)提出,但其内容必须是属于议事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才能成为议案。议案提出后,一般先交由某个专门机构进行审议,然后再提交议事委员会讨论,最后通过会议表决以决定其是否成立。
议案是什么意思啊?
是指在会议、议会或组织中提出的待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或提案。它是一种正式的文件,用于向与会者或成员介绍特定的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议案通常包括问题陈述、背景介绍、解决方案或建议的详细说明、可能的影响和预期结果等内容。
议案可以涉及各种不同的领域和议题,例如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它们可以用于讨论和决定政策、法律、规章制度、项目计划、预算分配等事项。议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讨论、达成共识,并最终通过投票或其他形式的表决来决定是否采纳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