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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广总督中两广指的是哪两个地方?
两广地区(广东、广西)设置总督,
两广地区(广东、广西)设置总督,始于明代景泰三年(1452年),当时两广“浔、梧瑶乱,……特遣一大臣督军务,乃以命(王)翱。两广有总督自翱始。” 。然这一建制在当时尚不稳定,到成化元年(1465年), 为平“瑶乱”再派韩雍出任两广总督,才成定制。嘉靖后,全国普遍设有节制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的总督和巡抚。总督主理军务,比较固定的有蓟辽保定、宣大山西、陕西三边、两广四总督,而巡抚主民政、兼理军务,每省都有,甚至一省有几个。故而总督、巡抚的辖区、驻地与三司并不一致。在明代督抚始终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与三司之间名义上仍是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关系。地方上日常事务仍由三司管理。
古代有制台、藩台、臬台、道台、府台,包括兄台中的台是什么意思?
“台”有两种理解。
①指古代中央的官属,即由中央直接委任的官员。制台、藩台、府台等,指的就是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去管理制、藩、府的官员,“台”突出了与地方官的区别。②用于尊称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行为。例如:“兄台”是对对方的尊称,又如,“台坐”、“台席”、“台表”这些都是敬语,与“请您上座”、“请您指教”一样,表示十分恭敬。古代主管城市建设的官职?
战国时期——“监市”
六朝是则有“市尉”
北宋——“街道司”并且“厢”和保甲也是管理机构
在唐后期之前,古朝代都有坊市制度。坊市制主要表现为将住宅区(坊)和交易区(市)严格分开,并用法律和制度对交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严加控制。坊市制度将商业区和居住区严格分开。
具体每个朝代对市的管理机构名称已难一一考证。
古代律法并不完善,所以对城市管理的机构也不是单一,一般都由城市衙门,巡城司等共同管理。
每个朝代根据国家性质和部署都不同的官职和领地,古代官职的情况,涉及官署名、官名、官员的职掌等方面。
各朝代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大类。
左都御史和右都御史有什么区别?都是几品官?
御史之名,始于春秋,天子、诸侯、大夫、邑宰皆置,原本为史官:“执法在傍,御史在后。”由于掌管记录、收受和保管文件,得以时时接近君主,所以往往成为君主的耳目,逐渐使得职责中监察性质多过史官性质。
秦时,专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监御史;而御史大夫位次位仅在丞相之下,主管弹劾、纠察官员过失诸事,为三公之一,地位尊崇。汉承秦制,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三公,立御史府,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掌管,而省监御史,另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汉景帝老师晁错,即曾为御史大夫。
汉成帝始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主掌水木营造;御史中丞自此成为御史府实际首官。延至东汉,改御史府为御史台,御史中丞受命统领御史台,监察百官,位高权重。故在朝会时与尚书令、司隶校尉单独设席位,独坐于其余朝臣之外,号称“三独坐” 。
魏晋时期,御史台增置殿中侍御史、督运御史、符节御史、检校御史等,记录朝廷大事,君主言行,并纠弹百官。
隋唐时期,重立御史大夫,执掌御史台,改殿中侍御史为殿内侍御史(唐改回殿中侍御史)。于御史台下设立三院,以侍御史掌台院,以殿中侍御史掌殿院,以监察御史掌监院。分别监督君王、朝臣、地方百官。
宋立国后,延续唐制,设立御史台及三院监察机构,但省御史大夫,不授实官,只作为其他高官之加官,为名义上御史台最高长官。御史台以御史中丞实际统领,以侍御史知杂事为御史台副职,佐御史中丞行事。
宋代御史“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上至宰相,下至选人,统统在御史监察弹劾之列。且自宋开始,御史可以“风闻奏事”,而不必承担后果。
宋初,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评论朝政、弹劾官员,还须先向御史中丞汇报后上奏。自仁宗时始,御史言事,不必再请示本台长官,可自行奏事,纠察朝野。
所以有宋一代,御史权力极大,威名最盛。因汉代时御史台所处位置外有柏树,树上很多乌鸦,所以汉以后御史台号称“乌台”。宋著名大学者、大诗人苏轼,因诗文中有对王安石新政的诸多不满,导致被逮进御史台,几乎送命,史称“乌台诗案。”
宋在御史之外,尚有的谏官系统,称为司谏、正言,给事中。谏官原本职责是向皇帝提出批评和建议,谏议朝政。但实际上在皇权之下,空有其名,未能也不敢履行其职,最终,谏官系统混同于御史台。御史台主管弹劾官吏,代表皇帝,临制百司,以上察下;给事中掌规谏朝政得失,对皇帝进行谏议,对失宜的诏命和奏章进行封驳,同时通过知起居事对皇帝及其近臣进行监督,二者合称“台谏”。
元灭宋,官制与宋无二,御史台则以以治书侍御史代殿中侍御史,其余均同宋制。且增设行御史台,黜陟全国,比之前代监察制度更加缜密,监察网络更为完善。
元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佐之。有元一代,御史大夫与中书令、枢密使秩同比肩,“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御史机构地位之高,权柄之重,几乎同等于秦汉旧制。
元御史台被称为“中台、内台”,另外分设监察东南诸省的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南台)、监察陕、甘、滇、蜀地区的陕西诸道行御史台(西台),合称三台。三台以下,分全国为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分驻各地,督察地方。
中台除监察中央百官外,直接管辖“腹里内八道”;南台管辖东南十道;西台管辖西北、西南四道。诸道廉访司监督地方同时,还受理当地官民不服判决、依理陈告案件。手握监察权,背靠庞大司法监察体系,直接干预地方司法系统。
另外,元代取消最高审判机构“大理寺”,前代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监督制约权全归御史台,御史台监察司法权得以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同时削减原属监察系统的“谏官给事中”权力。元代,将给事中系统归属起居院,兼修起居注,实际上取消了给事中规谏皇帝的职能。这是元代监察制度与前朝所不同的地方。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取消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官职,以都御史、副都御史为最高长官。都察院为明代所首设,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尽相同。
明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二人、左右副都御史二人、左右佥都御史二人,及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左右都御史秩正二品。
明成祖迁都北京后,设立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佥都御史一人,十三道监察御史三十人。南北两京都察院共计监察御史一百四十人。另在南北两京设巡城御史,监督两京日常。左右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
明代,左右都御史同为都察院最高长官。明前期,左右都御史尚能一同视事,共同处理都察院事务。明中后期,“巡抚”制度日渐成熟,各地巡抚多以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名义,巡查地方,监督官员,并兼领军务,后期更增添“经略、总督、督师”等职,统以都察院御史名义外任。
所有出外以“巡抚、总督、督师、经略”名义外任官员,约定俗成在所兼御史名号前加“右”字,如原职者为副都御史,称经略某地、总督军务、或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
这样一来,原都察院系统中平级的左右御史,潜移默化地变为左职御史单独监察内外百官,并与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重大案件,右职御史作为外任官员之加官。
虽然在地位上没有高低之分,但是在都察院内部实权上,因外任御史惯例加右衔,使得仍处于都察院最高长官之一的右都御史边缘化,加右职御史衔官员,已不能直接履行都察院本机构内职责,而是以此名号,实施某一地的官员监察弹劾权,所以都察院内的右都御史地位因此尴尬。
有明一代,并没有明文规定以都察院右职专为督抚兼衔之制,只是按惯例不约而同加右职,而使外任官名整齐划一,同时强调外任督抚均为隶属于都察院,为朝廷最高监察机构之派出人员。无论加官多大,仍然是都察院左都御史之下部属,由此,右都御史在明代已经事实上低于掌院左都御史一个等级。
及至清代,在全盘继承明代监察制度之后,明确规定都察院设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左佥都御史,及十三道监察御史。以左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秩从一品,“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
而右职御史,则明确为地方总督、巡抚、河道、漕运等官加衔。总督例加兵部尚书、右都御史衔,巡抚、河督、漕督例加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不理院事,仅以御史名号纠劾属官。
乾隆十三年(1748年),清废佥都御史。而之前,都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职责已自“纠察官邪,肃正纲纪”逐渐转移为“参预议奏;会同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检查文书、监察科举;巡视各营”等事务,本职“弹劾、纠察官员过失”基本由下属十三道监察御史承担执行,所以后世有言“清之都察院止余监察御史耳。”
所以:左右都御史首设于明初,二者同级。但在明中期后,右都御史职责逐渐虚化乃至消亡,实际地位及权利力低于左都御史。清代明确左都御史为都察院长官,而右都御史仅为地方总督加官,不理院事。右都御史名位逊于左都御史。
另:描写清代的历史文学作品中,将巡抚称为“中丞”,起因御史台副长官为御史中丞,都察院为御史台的明清转化机构,都察院副长官为副都御史,而清代巡抚例加右副都御史衔,所以这也是清代巡抚被称为“中丞”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