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管理办法「引航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生活经验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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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管理办法「引航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第1张

本文目录:

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港口的引航管理,适应港口生产需要,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港及其相关水域内的一切引航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全国引航工作实行行业管理。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港务局)对深圳港口引航工作实行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所属的深圳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深圳港监)对深圳港口的引航安全实施监督。第四条 港务局设置的深圳港引航站(以下简称引航站)是统一组织实施深圳港口引航工作的机构。

经港务局批准,引航站可根据深圳港的港区布局和生产需要,设立引航分站。第五条 在深圳港及其相关水域内航行或移泊的外国籍船以及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强制引航:

(一)散装液体化工危险品船舶、散装液化气船舶、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核燃料、核废料的船舶;

(二)深圳港监规定的其它船舶,或由于航道、障碍物、水深、急流等特殊困难对港口和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深圳港监临时要求的其它船舶。

前款要求以外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可以申请引航。第二章 引航的管理第六条 港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机关的命令。

(二)负责设置和管理深圳港引航机构。

(三)监督管理深圳港口的引航费收。

(四)协调深圳港口引航工作中引航站与其他单位的关系。

(五)审定深圳港口引航设施的配备计划。

(六)其它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工作。第七条 引航站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管理机关的命令。

(二)制定和实施深圳港口的引航计划,做好引航生产调度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深圳港口的安全引航措施和制度。参与引航事故和事故隐患调查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四)负责计收引航费的工作。

(五)制定和实施引航员政治、业务培训计划。

(六)港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深圳港引航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依照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事深圳港引航工作的有效的适任证书。第九条 深圳港的引航锚地分为东部和西部两个引航锚地。

下列四点连线水域为东部引航锚地:

22°35′22″N 114°20′00″E

22°34′29″N 114°20′00″E

22°34′29″N 114°18′30″E

22°35′22″N 114°18′30″E

下列四点连线水域为西部引航锚地:

22°24′52″N 113°52′33.6″E

22°24′52″N 113°53′08″E

22°23′00″N 113°53′51.6″E

22°22′48″N 113°53′12″E第十条 深圳港口的引航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费收规则和费率标准。第三章 引航的申请第十一条 进入深圳港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在抵港24小时之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之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引航站提出,并在船舶抵达引航锚地4小时之前向引航站确认。出港或移泊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提前3小时向引航站提出。第十二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站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称号;

(二)船长、船宽、吃水、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功率;

(三)装载货物种类;

(四)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第十三条 引航站在接到船舶进港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引航计划并通知申请人。申请引航的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应当根据深圳港监批准的船舶进港申请书实施引航;其它船舶,引航站可根据引航计划直接实施引航。

引航站在接到船舶出港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引航计划并通知申请人,并根据深圳港监的《船舶出港许可证》或者《船舶出港签证》实施引航。第十四条 引航员应当服从引航站的引航调度,未经指派不得从事任何引航工作和引航咨询服务。

引航员需要什么考试或者其他要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长江引航员

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长江引航员技术素质,规范引航员管理,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引航员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长江干线担任引航员应当持有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一级引航员:在证书核定航线内独立引领各种尺度的船舶(船队);

(二)二级引航员:在证书核定航线内独立引领总长170米及以下、吃水9.7米及以下的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下的船队;

(三)三级引航员:在证书核定航线内独立引领总长110米及以下、吃水7米及以下的船舶;

(四)助理引航员:可以辅助一、二、三级引航员引领船舶,不得独立引领船舶。

第五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20周岁,小于60周岁;

(三)身体健康,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中对于驾驶员的体检要求;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船舶驾驶专业学历;

(五)经“熟悉和基本安全”、“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以及“自动雷达标绘仪”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七)无重大船舶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和严重违反船舶及船员管理的违法记录;

(八)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二章 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

第六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资历要求:

(一)申请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资历要求:二级引航员引领资历不少于36个月,且任该职后在报考航线全程引领船舶不少于36艘次,引领不少于9万公里或400艘次。

(二)申请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资历要求:

1.升级考试:三级引航员引领资历不少于36个月,且任该职后在报考航线全程引领船舶不少于36艘次,引领总里程不少于9万公里或400艘次。

2.定级考试:实际担任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长不少于36个月。

(三)申请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资历要求:

1.升级考试:助理引航员引领资历不少于24个月,且任该职后在报考航线全程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50艘次,见习引领总里程不少于6万公里或250艘次。

2.定级考试:实际担任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1600总吨以上内河船舶)大副、或者实际担任500—3000总吨海船(或600—1600总吨内河船舶)船长不少于24个月。

(四)申请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的资历要求:船舶驾驶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见习引航不少于12个月,并在申报航线全程见习引航不少于36艘次;或者实际担任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二副、三副不少于12个月。

(五)申请延伸航线考试:持有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申报航线的见习引航资历不少于6个月,且在申报航线全程见习引航不少于60艘次。

第七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评估项目按《长江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表》(见附件)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适任考试和评估申请由引航员服务所在的取得引航资格的引航机构在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江苏海事局提出。

第九条 申请适任考试和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引航员服务簿》或《船员服务簿》;

(三)一年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本办法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五)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申请再有效1张);

(六)有效身份证件或影印件;

(七)专业学历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八)表明适任情况的相关材料;

(九)引航员适任证书(已持有引航员适任证书者)。

第十条 江苏海事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于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通知其参加考试和评估;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十二条 各笔试科目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航道与引航”两科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各科的及格分数为60分。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评估成绩自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考试全部科目不及格的,无补考资格;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补考。

评估不及格的,可在评估成绩公布之日起6至12个月内申请一次补评估。

补考和补评估成绩不另计有效期。

第十四条 从事引航员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包括水上服务资历的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和评估程序、规范和要求。

第三章 适任证书签发和再有效审验

第十五条 通过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通过6个月的见习期,且在报考航线全程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60艘次,见习期满后递交《引航员服务簿》可向江苏海事局提出签发适任证书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应等级、核定航线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十七条 持有适任证书者,应通过引航机构在适任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审验。申请适任证书审验者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36个月内引领适任证书载明的相应船舶不少于72艘次,其中全程引领不少于36艘次且总里程不少于3万公里;

(二)引航员适任证书没有被海事管理机构扣留;

(三)参加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条件的持证者,在截止日期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再有效审验的,除参加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外,还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并达到引领相应船舶不少于6艘次或1万公里的见习引航。

第十九条 在截止日期后12个月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者,除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参加实际操作评估。

在截止日期12个月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者,应当参加并通过与原适任证书相同等级的相应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五)、(九)项规定的材料。经审核合格,由江苏海事局签发相应等级和核定航线的适用证书。

第二十一条 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可由持证人所服务的引航机构提出换发、补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经江苏海事局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等级和核定航线的适用证书。

换发、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四章 《引航员服务簿》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引航员服务簿》。

第二十三条 《引航员服务簿》主要用于记载引航员引领船舶的船名、船舶总吨位、船舶总长度、登离船时间、港口名、引领公里数等,记载的内容须经被引领船舶船长的确认并签名盖章。

引航员引航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有海事违法行为,由海事执法人员在相应栏目内记录。

第二十四条 《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内容作为引航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引航资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引航机构、引航员不得伪造、涂改《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证书的引航员,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4个月后方有资格重新申请原等级的《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水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水上服务资历。水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扣留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江苏海事局应为每个持有适任证书的引航员建立引航员档案,包括对引航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引航员引领活动的监督管理,海事执法人员发现引航员引领行为有异常,应及时告诫和提醒。引航员引领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执法人员没有正常履行监管职责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引航员”系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二)“引航员适任证书”系指持证人业经相应的考试和评估,达到本办法的相应规定,具备担任证书标明的适用等级和核定航线(区)的引领船舶能力的资格证书。

(三)“见习引航”系指申请人在有资格的引航员的监督下,完成任职前的综合性实际训练。

(四)“适任考试”系指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对引航员进行理论知识、概念、原理等内容的考察,以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

(五)“适任评估”系指以考察考生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以及水上服务资历和业绩考核等,对申请人进行的技能考核。

(六)“升级考试”系指持有《引航员适任证书》者申请参加高一等级的考试。

(七)“定级考试”系指持有本办法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和符合本办法条件者,申请参加确定其相应等级引航员的考试。

(八)“延伸航线考试”系指持有《引航员适任证书》者,申请参加延伸所持证书的航线签注范围的考试。

第三十一条 引航员体格检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船员体检要求》中规定的表格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和《引航员服务簿》由江苏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长江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表

等 级

考试或评估

科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助理级

线

线

线

船舶操纵

避碰与信号

职责与法规

航道与引航

英 语

引航综合基础理论

引航实际操作评估

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搜救与案例分析评估

新版海安法是对海上船舶还是内河船?

针对所有船舶。

 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海安法》对强制引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引航水域、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被引领船舶的规范要求等。据此,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了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分别对海上、内河需要强制引航的船舶类型予以了明确,并相应增加了不按规定申请引航的法律责任。

二是要求引航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并加强对引航员的培训和职业保障。明确引航员的事故报告义务和安全保障要求,明确被引领船舶的安全要求。

三是删除了引航员一章。引航员的适任、任职等内容,在2013年部出台的《引航员管理办法》中已有系统规范,不必再重复规定,整章删除的同时增加了衔接性条款。

四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将船舶引航方案由批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并明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拖轮配备要求,以进一步规范拖轮使用。

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身安全,防治海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人员和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唐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海域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唐山海域船舶溢油应急指挥机构、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海上溢油应急反应和搜救工作。

港口、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上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第二章 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四条 船舶应当具有相应的有效技术证书,按规定标明船名和船籍港等标识,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和应急等设备和器材,配备保证船舶安全的持证适任船员。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第五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六条 禁止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客。

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不得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七条 船舶进出港、锚泊、移泊的,应当提前一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并在规定的频道内保持连续守听,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 进出口岸手续。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应当** 进出港签证。

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依法可以定期签证。第九条 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或者靠离码头及系泊点、装卸站时,按照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计划,并安排具有相应等级的引航员引航。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航目的地登、离船舶并将引航情况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第十条 下列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一)载运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的;

(二)从事超大型、笨重拖带的;

(三)根据港口实际情况有必要护航的。

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护航申请后,经审查需要护航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及时组织具备护航能力的船舶护航。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穿越或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在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首;

(三)发现他船穿越航道,应当采取鸣号、减速等有效措施避让;

(四)在航道、掉头区掉头,应当在通航环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并在掉头前显示信号。第十二条 船舶航行、靠离码头、系离浮筒、穿越或驶入航道的,应当主动使用声号、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有效手段表明本船意图,并与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保持联系。第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时,应当将吊杆、舷梯、输送带等属具收回舷内。第十四条 船舶在港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作业结束后,应当清除安全隐患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拆修主机、锚机、舵机、锅炉、电台的;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悬挂彩灯;

(六)校正磁罗经;

(七)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他作业。第十五条 码头经营人或者港口运输生产单位应当根据航道、港池、泊位的设计能力安排船舶停泊,并提前十二小时将船舶进出港、锚泊、靠离码头和移泊计划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船舶应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

船舶走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险情扩大,并尽快通报附近船舶和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不得在航道、掉头区、港池和禁锚区锚泊,遇特殊情况需要抛锚的,应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船员公司管理制度

XX公司船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船员管理,不断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

一、适用范围:

(一)、公司全体船员与为本公司服务的全体借用工船;

(二)、船员,是指依照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

二、船员准入:

(一)、船员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

(二)、XX公司船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船员管理,不断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航行安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公司全体船员与为本公司服务的全体借用工船员适用本办法。

(二)、船员,是指依照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船舶驾驶员、轮机员、水手、船上服务员、船上电工、船上保洁员以及在船上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船员准入:

(一)、船员具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二)、录(借)用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应聘者提供个人履历、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学历证书、市级以上医院近期体格检查表等相关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3、用人单位面试、游泳测试、技能测试;

4、用人单位提出录用条件、试用期薪酬,双方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提出是否录(借)用意见;

5、岗前培训,签领《岗位作业标准书》,跟班实习;

6、跟班师傅和用人单位作出评价,报总公司有关部门验收(船舶驾驶、轮机、水手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验收,服务员由综合管理部验收);

7、一个月内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计生资料表》到公司人力资源部** 相关劳动用工录(借)用的手续。

8、进行三级安全培训、职业道德、岗位规范与应知应会、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教育。

三、录用条件 :

船员在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一)、瞒报、谎报、虚报个人资料,所填写的履历、婚史、计生资料和《员工自传》不属实;提供** 件、假学历证书,弄虚作假的;故意隐瞒过往重大病史或慢性病、传染病等情况的。

(二)、实际操作或实际任职表现不达《适任证书》要求,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三)、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生产指挥的。

(四)、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批准,私自找人替岗的。

(五)、违反公司规定或岗位职责,导致被乘客、公众投诉或媒体负面报道的。

(六)、发生安全、机损、服务、环保、卫生责任事故的。

(七)、玩忽职守,违反本岗位操作规程的。

(八)、工作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九)、贪污、挪用、盗窃票款或公款、翻买旧票等。

(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船员培训:

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一)、船员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实操相结合,船员培训教育种类划分:

1、三级安全教育,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

2、游泳测试培训,领取《游泳合格证》;

3、内河基本安全培训,领取《船员服务簿》;

4、客船特殊岗位培训,领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5、船员升等升职培训,领取《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操作规程、岗位规范、

应知应会、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消防、环保等教育,领取《XX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卡》(见附件2);

7、各项应急演练培训;

8、其他特种作业操作培训。

(二)、培训管理

1、各用船单位根据各个时期的生产需要,提出培训需求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各用船单位组织船员安全教育学习每月不少于两次,同时建立培训教育档案。

3、公司每年要做好员工培训教育的预算安排。

①、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年度培训教育的预算安排和管理。 ②、经公司批准送外升等升职培训的船员,要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③、非经用人单位推荐或批准,自行参加船员升等升职培训的船员,培训期间所有的培训费、考试费用由船员本人自付。自行考取船员等级证书的,需经用人单位视本单位定员定岗情况和岗位工种需求,甄别提出培训费报销或技能工资定级,报公司批准后与其签定相应服务年限的培训服务合同。

④、如参加各种专项培训不及格需理论或实操补考的,补考费用由员工自付。

五、 船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船员与船长必须自觉履行港航法定赋予的职责和行使相应的权利。

(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携带港航部门规定的有效证件;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按记载规则如实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要按本岗位《作业标准书》执行;

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8、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二)、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关航行资料;

2、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4、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

5、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

务簿内如

1、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2、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4、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5、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6、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7、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8、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9、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10、船长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11、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 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三)、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2、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3、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时,应当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

4、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5、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6、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

六、船员职业保障:

1、公司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借用船员要告知其在劳务公司或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参加社会保险。

2、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3、要做好船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为船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船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在夏季高温时节,要积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采取通风、送风、排气、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按照规定向船员发放高温津贴或防暑饮料;组织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并建立船员健康档案。

4、船员执行劳动部门批复的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累计工时制度,要保证船员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船员在船营运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当班,保证船员有充足的精力工作。

5、建立和健全船员问询制度。问询制度包括员工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有无酒后或带病上岗以及船舶码头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等,并要求当班人员亲自签名确认,代签者一律视为无效(见附件3),并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现场人员承担后果责任。

七、船员考核评价:

用船单位每年应对船员进行任职表现评价和岗位认知考核。考核内容分专业技能实操考核和专业技能理论考核(见附件4)。

获得船员职务等级晋升、专业职称晋升的船员,应根据对其实际聘岗、任职表现评价、安全记录、专业技能实操考核和专业技能理论考核,由用人单位提出技能工资晋级意见(见附件5),报总公司批准。

八、船员档案管理:

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船员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船员档案应包括的内容:船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职资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情况、安全记录、岗位考核记录、任职表现评价、健康状况等,并根据每年度的实际情况及时登录、更新。

九、船员奖惩:

对工作突出、表现出色、有特殊贡献、考核优秀的船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嘉奖、职务晋升或工资晋升。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有权依法自主确定各个时期的船员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以及各项奖惩制度,经同级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公司备案。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支付给船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年XX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违反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以及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船员,公司将按章给予惩处。造成交通、生产、机损、服务事故或对用人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XXX公司职工奖惩规定》、《XXX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船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处理,其中1--8项不作经济补偿: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或经济

损失的以及贪污、挪用、盗窃票款或公款、翻买旧票等;

3、被公众投诉或媒体负面报道证实属实,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4、在上班时间未经领导许可,私自找人替岗,经教育无效的;

5、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服务责任事故一宗及以上,或发生安全、机损、服务事故和其它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6、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探取与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统计数据、文件资料、软件技术、客户资料、公司的业务操作技术及流程等相关资源、信息),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

7、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兼职,须赔偿由此而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法定的其它情形;

9、因用人单位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撤销或合并基层单位、撤销航线、报废车辆与船舶、资产重组等;

10、企业改革、上级或公司作机构与岗位调整或撤销的;或本岗位因竞争上岗落聘而又不能胜任其它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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