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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执行标的额什么意思?
拍卖的执行标的额是指的是拍卖所售商品或资产的最低价,在拍卖前,执行法院或组织者会规定一个固定的最低值,也就是执行标的额,所有竞拍人出价必须达到或超过该标的额,如果没有人愿意出价高于或等于标的额,那么拍卖宣布流拍该商品或资产不卖出,如果出价高于标的额的竞拍人只有一个,他将成为最终买家。
如果出价高于标的额的竞拍人,有多人则最终的买家是出价最高的竞拍人。
1、就是已经执行完的标的额。标的额就是对标的物的一个估价的情况。
2、标的,为了确定当事人追求的司法效果的基本内容而要求当事人自己必须予以明确确定的那一部分内容,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的种类总体上包括财产和行为,其中财产又包括物和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等;行为又包括作为、不作为等。
就是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共多少元元给申请执行人。
其中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额,执行标的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标是指申请执行人要的钱。
就是拍卖物的保留价或拍卖成交价。
一般司法拍卖的房产或物品等,都是被执行人无法还债,所以拍卖他名下财产抵债的,所以都是被执行的标的物来的,它的拍卖金额,就是拍卖执行标的额。
结案标的金额是什么意思?
结案标的金额是判决书确定的金额。法院受理后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证据,依做出判决,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就是结案的金额,申请执行也得按判决金额执行,执行的依据是判决书,执行的标的是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这样执行才复合法律规定。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案标的金额指当一件案件审结以后,最终在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数目。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结案标的金额:是指当一件案件审结以后,最终在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的数目。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诉讼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