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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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9,第1张

  1.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什么意思?
  2. 国家限制、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有哪些?
  3. 外资公司超经营范围怎么处理?
  4. 自贸区负面清单是什么?
  5. 2021优化营商环境重要目标?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什么意思?

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某些特定行业或者行为受到了国家的限制或者禁止。在这些行业或者行为中,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或者环境风险,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管控和限制。

这些被限制或禁止的行业有些是因为对人体健康、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危害性,需要加强管理;有些则是因为这些行业所涉及的领域,需要具备高度专业性和技能,不能随意从事;还有些是为了保护环境或者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常见的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毒品生产、贩卖、运输等涉毒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等危险品行业;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行业;核工业、军火等高科技行业;野生动物交易、买卖、捕捉等涉及自然资源的行业;以及非法赌博、淫秽色情等违禁行业。每个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准。

国家限制、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有哪些?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一、农林业

1、天然草场超载放牧

2、单线 5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

3、单线 3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4、1000 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5、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6、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7、松脂初加工项目

8、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

9、1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

10、珍稀植物和古树的根雕制造业

11、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

12、不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

13、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

14、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

15、不符合国家规划及产业政策的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16、破坏林地、湿地、草地的开发项目

四、石化化工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八、黄金

7、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

十二、轻工

2、年加工生皮能力 20 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 10 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

16、100 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南方海盐盐场项目;60 万 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

19、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 5000 吨(云南地区 3000 吨)、日处理甜菜 3000 吨以下的项目

22、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豆主产区除外);东、中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 200 吨及以下,花 生 100 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西部地区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 100 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

23、年加工玉米 45 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 98% 以下玉米淀粉(蜡质玉米、高直链玉米等特种玉米年加工规模 1 万吨以下)

24、年屠宰生猪 15 万头及以下、肉牛 1 万头及以下、肉羊 15 万只及以下、活禽 1000 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

25、3000 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

26、年产 2000 吨(折干)及以下酵母制品

27、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

十四、烟草

1、烟草制品加工项目

外资公司超经营范围怎么处理?

由于在外资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上,有经营范围一项,经营范围的内容是经过中国的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的。

通常认为,外资公司的经营行为均应在经营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外资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超越了经营范围,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尽管1987年《民法通则》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删除了原第十一条中“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不过对于超经营范围的处罚基本不变,“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与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比,不同在于对于超经营范围的处罚区分是否涉及行政许可。

-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对于外资公司超经营范围的处罚,还需要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区分。

-涉及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涉及限制类、禁止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认定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公司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自贸区负面清单是什么?

自贸区负面清单,即《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即“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自贸区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那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自贸区内实行的是2015版的负面清单,共有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

2021优化营商环境重要目标?

(一)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1.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改进网上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方式,实现更多类型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实行企业住所登记承诺制,推广“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全面推广营业执照自助打印,鼓励提供免费刻制公章服务。2021年,将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其中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等城市以及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3个片区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2.简化企业注销登记。加强市场监管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协同,着力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功能,优化一般注销登记程序;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办理简易注销;争取列入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销试点地区,将企业注销公告时间从45天压减至20天,逐步解决企业“设立易、注销难”问题。

3.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与全国同步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畴,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推进“照后减证”,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4.实现服务跨省通办。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有关信息系统,优化审批流程,拓展服务范围,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工业产品许可等市场监管领域23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不见面”需求。

5.严格落实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落实“法无禁止即可入”、“清单之外无审批”。

6.严格产品目录管理。深化产品准入制度改革,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优化审查审批模式,压缩审批时间,全面承接国家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严格落实食品有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3个片区实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