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过生日,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工会会员生育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实施细则》强调,基层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不得与单位行政部门重复慰问。
除了年节福利,《实施细则》规定基层工会经费也可用于职工教育、文体活动等。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活动,可对优秀学员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奖励,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训人员的10%。基层工会可用工会经费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安康保险”。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经费从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同时,《实施细则》规定了“八不准”: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