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明确三项称号评选标准,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根据《办法》,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省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上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中的中国籍(包括港、澳、台籍)职工,山东省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中所属的部门或单位。上述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单位和山东省工人先锋号集体原则上应当具有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基础。基本条件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应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原则上有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基础,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敢于担当、主动作为,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办法》规定,申报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按隶属关系经县(市、区)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上级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必须征得组织部门同意。推荐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要征求地方统战部门意见。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须经上级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同意。推荐的涉外单位和个人,应征求外事、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其职工和所属部门,须征得当地“两新”组织党工委的意见。
申报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纪委监委、卫生健康、审计等部门同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副厅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凡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保险,劳动关系不和谐,欠缴国家税款,严重失信,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未组建工会,未依照《公司法》有关要求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欠缴工会经费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能参加评选。没有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等工会重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车间、工段、班组(科室),原则上当年不能参加评选。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申报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一般应担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累计满3年,且应在现企业任职满1年;申报的机关、事业等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现工作岗位任职满1年。
每年“五一”节前集中评选表彰一次,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6000元
《办法》明确,除召开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工人先锋号每年“五一”节前集中评选表彰一次。
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山东省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章,根据《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6000元,所需资金列入省总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和其他活动。疗休养和其他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授予的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状、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山东省工人先锋号除一次性奖金之外,适用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