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丁在神曲里根据恶行的严重性顺序排列七宗罪,其次序为:
一)好色-不合法礼的性欲,例如通奸。(但丁的标准是“过分爱慕对方”,而这样便会贬低了神对人们的爱)
二)暴食-浪费食物,或是过度放纵食欲、酗酒或屯积过量的食物。(但丁的观点是“过份贪图逸乐”)
三)贪婪-希望占有比所需更多为之贪婪。(或是以但丁的观点,贪婪是“过度热衷于寻求金钱上或权力上的优越”)
四)懒惰-懒惰及浪费时间。(懒惰被宣告为有罪是因为: 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补缺失,因应该的事情还没有做好,对自己是百害而无一利)
五)愤怒-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适当(邪恶的)感觉,复仇或否定他人,在律法所赋与的权力以外,行使惩罚他人的意欲亦被归作愤怒。(但丁描述为"love of justice perverted to revenge and spite"){译: 对正义的爱堕落为复仇和怨恨。}
六)妒忌-因对方所拥有的资产比自己丰富而心怀怨怒。(但丁说:“Love of one's own good perverted to a desire to deprive other men of theirs”){译: 对自身优点的爱堕落为一种剥夺他人优点的欲望。 }
七)骄傲-期望他人注视自己或过度爱好自己。(因拥有而感到比其他人优越)(holding self out of proper position toward God or fellows; Dante's definition was "love of self perverted to hatred and contempt for one's neighbor"){译:把自己相对于上帝或FELLOWS的位置放在错误的地方; Dante的定义是“对自己的爱堕落为对身边的人的憎恨与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