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由谁保存

生活经验028

本文目录

先行登记保存由谁保存,第1张

  1.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
  2. 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
  3. 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
  4.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设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程序中的一种执法手段,其强制性较为有限,主要用于调查的起始阶段,目的是便于行政机关保全证据并确定是否立案调查,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设定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解除行政强制法先行登记保存 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除“防止证据损毁”与先行登记保存近似外,其适用更为广泛。它是行政机关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财物上的强制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

1、性质和后果不同

? ? ? ? 查封、扣押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行为中的一种取证手段、一个环节,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范围。

2、期限不同

? ? ?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方式不同

? ? ?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就地登记保存,当事人负有保管义务,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但不改变其占有。查封、扣押是对当事人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权。

? ? ? ? ?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功能较为单一,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如何有效的固定证据,通常有紧迫性,但尚不足以或者不适宜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功能侧重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发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实践中应当厘清二者的关系,避免引发纠纷。

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的区别?

答先行登记保存是服务者对顾客无偿代存保管物品的服务,等顾客走时,可以随时取走物品。

扣押是顾客违犯某项规定,服务者扣住顾客物品作抵押,让顾客交罚款,否则物品没收,充抵罚款。先行登记保存是无偿的服务,扣押是惩罚的行为。回答完成。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  (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  (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