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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职责与行政执法职责区别?
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行政事务管理、办公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具体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推动、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办公物品管理、文书资料管理、档案管理、会议管理、涉外事务管理,生活福利、车辆、安全卫生等。
职能管理是指职责与功能的管理。因组织所有部门都是职责与功能的管理,所以职能管理泛指所有管理部门。如果单独另说,是指生产、销售、供应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
国家商务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研究提出并执行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对外谈判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建立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 (七)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和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拟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核、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3、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4、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5、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6、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7、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8、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认定驰名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9、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10、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11、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12、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领导者的责任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行政领导者是指各级行政组织中承担计划,组织指挥和协调等领导职能的人,行政领导者是行政领导活动中的关键要素,行政领导者与一般行政工作人员的主要区别,在行政领导者占据行政组织中正式的负责职位并具有相应的职权和职责。
行政领导者的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违反其法定义务所引起的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领导者责任有多方面,内容主要有政治工作,法律三个层面构成。
政治责任即领导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因违反特定的政治义务或没有做好分类知识而导致的政治上否定性后果以及所应遭受的谴责与制裁,这种政治上否定性后果意味着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资格,意味着其不再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者。
工作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自己岗位责任,即行政领导者担任某一职务所应承担义务和应负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应负的责任。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
本条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情形:(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本条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017年6月27日,修改本法时将本条新增了第四款,强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权和起诉权,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行政法规有哪些主要内容?
行政法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一、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三)、《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扩展资料:
行政法规不仅不能与宪法、法律的具体条款相矛盾,而且不能与宪法、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及其隐含的要求相矛盾,尤其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和涉及公民权利等立法中,应特别注意这点。
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形式,既可以是因与宪法、法律相矛盾的抵触,也可以是行政法规明显变更宪法、法律规定或者忽略宪法、法律的要求而造成的抵触。
在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