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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是什么意思?
质押背书就是担保人在以质押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票据上进行的背书,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票据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票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委托收款背书是票据到期,背书委托给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委托收款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上是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代理人,而背书人则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据金额必须归于背书人(被代理人)所有。汇兑中的委托收款程序的委托?
第一步,由托收银行会计岗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第二步,填制托收凭证,在付款人栏内填写承兑人全称,在收款人栏内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托收银行全称,账号填写为银行账号,在第三、四联的收款人开户银行签章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在“托收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汇票到期日期和银行承兑汇票托收行大额支付号。
第三步,将上述填好的托收凭证连同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有关背书瑕疵的书面证明等用特快专递邮寄方式直接寄往承兑人(行、社)办理收款。
第四步,将第五联贴现凭证及特快专递第三联作第二联托收凭证的附件专夹保管。
第五步,在收到承兑人划回的款项后,将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抽取,作为大小额来帐凭证的附件进行账务处理。
质押背书和背书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于票据转让时,在其背面签名或盖章的行为。详细的说,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按其附带的记载划分有限制性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有条件背书、质押背书和部分背书(分割背书) 5种方式。今天银承宝为大家介绍什么是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获得质权人位置后,在背书人不实行其债务的状况下,能够行使票据权益,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归还。换言之,假如背书人实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需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与此同时,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假如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标明了质押意义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假如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票据义务,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义务。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里所指的汇票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为实现该等权利而进行的一切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受领票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进行诉讼等。
银行承兑汇票最后一手背书人如何委托银行收款?
最后一手背书人应该通过自己单位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银行应该会填写银行名称及委托收款字样的,要不出票行会拒绝付款的。
补充:什么是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转账支票被背书人栏为什么要写委托收款?
没关系。只要印章完整、清晰地盖在支票上即可。 被背书人收到转账支票,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加盖财务章和人名章,在签章栏的上面有一行要写开户行,委托收款是要写的。去开户行填写进账单,入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章,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