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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工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各级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不得因职工组织、参加工会或者担任工会职务而解雇、解聘、辞退以及作出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加强对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法制教育,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在本省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础工会工作。
本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的同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在设立或者开业、投产时,应当同时建立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最迟必须在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可以指导、帮助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组建工会。
第六条 省、市、市辖区、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经依法建立,不得擅自解散。
第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
凡独立管理工会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制订的员工手册、厂规或者劳动制度中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规定,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纠正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用工、工资、奖惩、工时、休假、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定额等方面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或者业主进行对等协商谈判。
企业在拟定工资制度和年度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物价指数、劳动力资源状况等变动因素,向企业提出工资要求。
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工会有权制止企业、事业单位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和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行为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工会应当帮助受害职工向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追索赔偿,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因职工组织、参加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雇、解聘、辞退职工,或者对职工有歧视性对待的,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职工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工会认为处分不适当的,有权要求行政方重新研究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同时停止招收同类职工。
第十七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十八条 当生产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没有及时作出决定的,工会可以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由此而停工的工资照发。
工会有权参加工伤事故、职工工伤鉴定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进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增加职工工时。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增加工时,并按有关法律规定标准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增加职工工时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支持社会保险工作,兴办职工自愿参加的以互助互济为宗旨的补充保险。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企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兼任主任委员。
市、市辖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派出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工会可以派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关就业、工资、物价、住房、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起草劳动法规、规章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向同级工会或者相应产业工会就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和磋商。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企业和事业。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未经工会同意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动员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会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组织职工开展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协助行政方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行政方应当定期向工会通报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
工会应当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失业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帮助失业职工再谋职业。
第三十条 工会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应当维护企业、事业单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业主的关系。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当会同行政方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企业工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就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权益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作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决定和制订企业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或者邀请工会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会协助行政方加强民主建设,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一般在工作、生产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工作、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与行政方协商,取得行政方支持。
工会不脱产的委员经行政方同意参加工会组织活动而占用工作、生产时间的,其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照发。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方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工资总额的组成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工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
省、市、县职工活动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工会经费应当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
工会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每年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及其所属文化、教育、福利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行为,由工会要求有关部门责令其纠正。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进行限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擅自解散、合并或者分立工会组织的;
(三)对工会工作者、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经多次催交无效的,工会可以通过银行代为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后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向上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工会筹备金和5‰补偿金,不缴纳的,上级工会可以通过银行划拨。
第四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工会或者职工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工会、上级工会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各级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不得因职工组织、参加工会或者担任工会职务而解雇、解聘、辞退以及作出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加强对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法制教育,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在本省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本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的同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在设立或者开业、投产时,应当同时建立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最迟必须在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可以指导、帮助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组建工会。
第六条 省、市、市辖区、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经依法建立,不得擅自解散。
第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
凡独立管理工会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制订的员工手册、厂规或者劳动制度中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规定,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纠正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用工、工资、奖惩、工时、休假、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定额等方面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或者业主进行对等协商谈判。
企业在拟定工资制度和年度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物价指数、劳动力资源状况等变动因素,向企业提出工资要求。
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工会有权制止企业、事业单位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和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行为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工会应当帮助受害职工向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追索赔偿,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因职工组织、参加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雇、解聘、辞退职工,或者对职工有歧视性对待的,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职工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工会认为处分不适当的,有权要求行政方重新研究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同时停止招收同类职工。
第十七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十八条 当生产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没有及时作出决定的,工会可以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由此而停工的工资照发。
工会有权参加工伤事故、职工工伤鉴定和其他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进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增加职工工时。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增加工时,并按有关法律规定标准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增加职工工时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支持社会保险工作,兴办职工自愿参加的以互助互济为宗旨的补充保险。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兼任主任委员。
市、市辖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派出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工会可以派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关就业、工资、物价、住房、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起草劳动法规、规章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向同级工会或者相应产业工会就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和磋商。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企业和事业。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未经工会同意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动员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会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组织职工开展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协助行政方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行政方应当定期向工会通报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
工会应当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失业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帮助失业职工再谋职业。
第三十条 工会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应当维护企业、事业单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业主的关系。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当会同行政方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企业工会或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就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权益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作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决定和制订企业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或者邀请工会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会协助行政方加强民主建设,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一般在工作、生产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工作、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与行政方协商,取得行政方支持。
工会不脱产的委员经行政方同意参加工会组织活动而占用工作、生产时间的,其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照发。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方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工资总额的组成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工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
省、市、县职工活动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工会经费应当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
工会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每年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及其所属文化、教育、福利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的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行为,由工会要求有关部门责令其纠正。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进行限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擅自解散、合并或者分立工会组织的;
(三)对工会工作者、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经多次催交无效的,工会可以通过银行代为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投产一年后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向上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5‰补偿金,不缴纳的,上级工会可以通过银行划拨。
第四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工会或者职工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工会、上级工会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干部培训横幅?
1.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开拓创新共谋发展,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共谋教育事业发展,广集民智,广聚民力,同心同德,群策群力。
2.正确行使代表权利与义务,积极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3.尽心竭力,为职工排扰解难,多办实事好事!
4.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5.救急济难,真诚服务,快捷帮扶!
6.困难职工的需要,就是无声的命令!
7.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8.真诚服务,热情帮扶!
2021年工会干部培训方案?
工会干部培训是对工会干部在理论知识水平或业务知识学习的一种补充或是充电,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提高工会工作能力。工会干部培训方案一般包括,一是干部培训的目的意义;
二是干部培训的指导思想;
三是干部培训的时间地点;
四是干部培训的课程安排;
五是干部培训的保障措施;
六是干部培训的先进典型的宣传;
七是干部培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等等。
工会干部八大本领是什么?
工会干部八大本领具体是指: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八大本领。
要切实提升工会干部“八种本领”特别是做好职工群众工作的本领,把职工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要坚持推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制度机制,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工会贡献。
在新形势下,企业工会组织怎样加强自身建设?
一、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工会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全部工作的基础,是落实工会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是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实现中国梦的迫切需要,是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增强工会组织活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各级工会主动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始终把抓基层、打基础、增活力作为重点工作,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基层工会工作与形势任务的要求、党中央的重托和职工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工会组建工作与企业快速发展、组织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不相适应;工会会员发展和管理与职工队伍迅速壮大、内部结构的深刻变化不相适应;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与基层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不相适应;工会活动的内容方式与职工群众多样化的需求不相适应;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与基层工会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不相适应;为基层工会提供的指导服务保障与基层工会面临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各级工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巩固、发展、提高”的要求,以职工满意不满意、工会作用发挥充分不充分为标尺,全面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努力开创基层工会工作新局面。
2.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个我国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坚持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作用发挥为关键,以健全机制为保障,以职工满意为标准,突出服务职工、突出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着力加强基层服务型工会建设,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基层工会干部锤炼成为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3.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要坚持从工会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努力建设“六有”工会:一是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建设心系职工、善于维权、开拓进取的骨干队伍;二是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三是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四是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五是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六是有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切实让职工群众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通过3-5年努力,使基层工会覆盖面明显扩大,服务职工能力明显提高,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明显增强,力争实现全国80%以上的基层工会基本达到“六有”目标。
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4.加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建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是基层工会的主体。要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依法推进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巩固建会成果,提高建会质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实现全覆盖,职工人数较多、规模以上企业工会组建实现全覆盖。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服务业单位建会工作,25人以上单位应单独组建工会,25人以下单位一般通过联合基层工会实现组织覆盖。切实纠正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或将工会合并到党群工作部门的现象。
5.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建设。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承担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责。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组建工会,已经建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要逐步向工会联合会、总工会等组织形式转变。企业100家左右、职工5000人左右的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设立总工会,作为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置,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配备,副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待遇。乡镇(街道)设立总工会的,要积极推动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总工会主席,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并配备专职工会干事,同时选配好兼职副主席和委员。
6.加强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在县以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会委员会由专职工作人员和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组成,也可吸收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联合会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会员人数较多的应适当增加配备人数。加强村(社区)工会建设,努力实现对不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全覆盖。规范联合基层工会组织架构,所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0家。
7.加强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工会干部队伍是基层工会赖以发挥作用的关键。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依规推进基层工会民主选举。按照积极稳妥、确保质量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根据各地实际和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选派工会主席候选人。积极争取公益性岗位,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方式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建立完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选聘、使用、履职、考核、退出等机制。加强基层工会干部培训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基层工会主席上岗一年内应参加培训。
8.加强会员发展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大会员发展力度,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做好农民工会员发展工作,积极探索运用多种形式,把农民工吸引到工会中来、吸引到工会活动中来。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团结、联系和吸纳,通过服务和活动吸引凝聚职工,充分发挥工会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推进会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健全会员档案,做好会员登记和会员证发放工作,积极推进会员实名制管理,通过举行职工入会仪式等多种途径增强会员意识。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完善“源头入会、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畅通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渠道。
三、明确基层工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9.教育引导职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职工的道德素养,激发职工奋发向上、崇德向善的正能量。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活动,倡导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科学劳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情绪引导,突出做好农民工、青年职工和知识分子等职工群体的思想工作。加强职工文化建设,广泛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10.推动改革发展。引导职工群众拥护支持改革、参与推动改革,夯实全面深化改革的群众基础。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深化合理化建议、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加强班组建设,广泛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加大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健全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培养造就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11.履行维权职责。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紧紧围绕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以一线职工、农民工、困难职工等为重点群体,以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为重点领域,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
12.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引导企业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加强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13.服务职工群众。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宗旨,以服务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以服务增强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深化“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 活动长效机制,积极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加快构建服务职工工作体系,按照“会、站、家”一体化的思路,把组建工会、创办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建设“职工之家”统一起来,着力打造基层服务型工会。大力推行会员普惠制,加大投入、创新方式、完善机制,使全体会员都能享受到工会组织提供的实实在在的服务。探索向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推进项目制、订单式、社会化服务方式。
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方法措施
14.坚持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在认真履行基本职责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工作基础、不同组织形式的基层工会,提出不同的工作要求。国有企业工会要围绕生产经营搞好服务,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为企业改革发展献力献策。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围绕构建互利双赢的劳动关系,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和谐稳定。机关工会要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事业单位工会要围绕深化分类改革、促进事业发展,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升公益服务水平。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要有效指导所属单位工会开展工作,推动区域(行业)性维权和服务机制建设。
15.完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深化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机制,推动基层工会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健全完善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与政府联席(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逐步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延伸。积极参与和促进人大立法,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推动建立企业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激励引导机制,争取相关部门在推荐协商企业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会员及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各类先进企业时将企业经营者支持工会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必要条件,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加强与国资委、工商联、企业协会等单位协作,选树典型,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为开展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6.强化激励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工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保障待遇,让他们在政治上有关心、经济上有保障、职业上有发展,增强基层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及职业荣誉感。积极推动基层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大力表彰基层工会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特别突出的分别授予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上级工会向基层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健全完善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用好用活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基层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和备案。
17.畅通联系渠道。健全完善基层工会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预判、预报和紧急处置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基层工会主席应第一时间深入职工了解情况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在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维权职责时,上级工会要加强指导帮助或“上代下”维权。积极推进工会联系点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职工群众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制度。
18.深化建家活动。职工之家建设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本质要求和综合载体。要以职工之家建设为引领,以会员是否满意为基本标准,建立健全基层工会建设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围绕实践“两个信赖”,深入开展“深化建家达标创优”活动,探索建立各层级模范职工之家创建、申报、考核、表彰、复查等制度,提升职工之家品牌影响力。坚持依靠会员办工会,深化“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活动,推进会员评家、会务公开以及会员代表常任制等工作,落实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探索推进联合职工之家、网上职工之家建设。基层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拟推荐申报工会系统评选表彰的各层级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其工会组织应荣获相应层级的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19.加大经费保障。积极推动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经费,保证基层工会经费足额到位。上级工会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转移支付、项目化管理等方式,把工会经费向基层工会倾斜。在基层工会自愿基础上,探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上代下”会计核算模式。各地工会要扩大工会经费来源渠道,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项目,争取政府财政补助、活动经费或专项经费,强化基层工会经费保障。全总在对下补助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工会(不低于补助总额的10%),并专款专用。省及省以下各级工会都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资金投入力度,把更多的资金用在职工身上。
五、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20.加强统筹谋划。各级工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统筹协调。省级和地市级工会主要抓好基层工会建设的总体规划、资源统筹、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为推进基层工会建设提供理论、法律、政策和信息等方面服务。县级工会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具体指导,集中时间、组织专人推动落实,帮助基层工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抓好村(社区)、企业工会建设,发挥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产业(行业)工会要立足产业(行业)特点,认真研究产业发展趋势、产业政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和行业劳动标准,加强县以下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搭建基层工会建设的载体平台,组织开展富有产业(行业)特色的工会活动。
21.落实领导责任。逐级建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工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推动建立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开展基层工会建设考核评价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考核评议会。建立健全基层工会建设目标管理、定期研究、工作通报等制度,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22.强化宣传引导。精心培育打造基层工会建设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舆论宣传,运用现场会、观摩会、学习交流会和各种宣传阵地,及时宣传推广基层工会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推进基层工会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QQ群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增强宣传实效,扩大工会工作影响力。
23.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改进作风、联系基层、服务职工的长效机制。坚持群众化、民主化,破除机关化、行政化,坚持工作重心下沉、资源配置下沉和组织力量下沉,为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走出高楼大院,摆脱文山会海,更多到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中去,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要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善于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到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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