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知识,其中也可能会涉及统一身份认证,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 1、客户反洗钱身份识别的9个要素是什么?
- 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 3、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包括哪些方面
- 4、反洗钱法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 5、如何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操作
- 6、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什么识别制度
客户反洗钱身份识别的9个要素是什么?
反洗钱身份识别9要素为:
1.姓名;
2.性别;
3.国籍;
4.职业;
5.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6.联系方式;
7.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8.身份证件号码;
9.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拓展资料】
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沿革
很长一段时间,客户身份识别并不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规定最早见于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这部法规规定的个人存款实名制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雏形,但适用范围较窄,尚不能被视为专门的反洗钱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月3日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现已废止),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 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在我国立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了细化处理。
二、客户身份识别含镇裤义的法律学解释
(一)“身份”的解释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但我国《反洗钱法》和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客户”“客户身份”“客户身份识别”均无解释。应当指出,“客户身份识别”一词在词义上不能涵盖这一制度的全部外延,由此也导致很多误解发生。
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误解源于对“身份”这个中文词汇的理解。《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身份”一词的释义有三种:其一,指自身所处的地位,其二,指表现出某种身份的姿态,其三,指受人尊重的地位御亩简⑴。《现代汉语词典》对身份一词的三种解释都不能完美诠释本制度中身份一词的准确含义。本制度中的身份是指代表个体特征的信息。描述个体特征的信息有多种,比如自然人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
个体特征信息按照是否具有区分性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能区分个体的信息和不能区分个体的信息。按照是否可变来划分,可以分为固定信息和可变信息。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需要的身份信息中,必须包括能区分个体的信息,所谓能区分个体的信息,是指标识个体唯一性的信息,即每一个个体都拥有的且不与其他个体同类信息重合的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等信息不具有区分性,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相同的个人众多。固定信息是与一个人的出生相关联的信息,包括性别、身份证件的号码、民耐桥族等信息。可变信息是指住址、年龄、资产、职业、行业等信息。能区分个体的信息必须与个体终身相关联且生命期内保持不变,固定信息中的身份证件号码就是能够区分个体的身份信息。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指敏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掘哗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六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八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 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九条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判逗行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 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包括哪些方面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包括如下:
1、使用可靠的、来源独立的文件、数据或信息识别客户和核实客户身份。
2、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人身份,对于非自然人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所有权和控制结构。
3、了解姿饥客户交易的目的和性质。
4、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销售情况。
5、对客户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严格审查与客户进行亩册滑的交易,确保该交易与其所掌握的资金来源等客户信息相一致。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且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的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反洗钱领域的重要原则,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迅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共同构成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立法确认的预防洗钱的三项基本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之一,处于反洗钱预防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其他两项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在防范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反洗钱法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依据反洗钱有关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身份斗键,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者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情况的过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两大原则为: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安全、准确、完整、保密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源销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 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雹袭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如何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操作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辩中制度。
1、所谓客户识别制度,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携氏山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核仿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 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2-0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什么识别制度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 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在** 卖橡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扩展资料: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友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中告旁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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