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将全省水域、海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其对象为污水排放的受纳水体。
2、《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应按要求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排放到空地,未收集处理,违反法律要求,此外,如果产生径流污染附近地表水或下渗污染地下水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渗坑排放污水属于违法行为。
4、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应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若仍有疑问,建议咨询该项目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