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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项事故类型?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可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如下20类:
01
物体打击
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造成的伤亡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03
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
常见伤害人体的机械设备有:皮带运输机、球磨机、行车、卷扬机、干燥车、气锤、车床、辊筒机、混砂机、螺旋输送机、泵、压模机、灌肠机、破碎机、推焦机、榨油机、硫化机、卸车机、离心机、搅拌机、轮碾机、制毡撒料机、滚筒筛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04
起重伤害
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05
触电
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06
淹溺
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07
灼烫
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08
火灾
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09
高处坠落
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
坍塌
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
冒顶片帮
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
透水
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
放炮(爆破)
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
瓦斯爆炸
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
火药爆炸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运输、储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在加工配料、运输、储藏、使用过程中,由于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做用,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6
锅炉爆炸
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a、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
容器爆炸
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
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①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②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③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④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
中毒和窒息
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
其他伤害
事故诱发类型有多少种类?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唿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透水事故预兆和防治措施?
透水事故的预兆:
泥浆循环不稳定,搅拌力减弱或无法形成循环;
泥浆中的气相含量明显增加,气隙度增大;
井内液位上升明显,钻井液温度和浓度发生变化;
钻井液流量、密度、压力等参数出现异常波动;
钻井过程中遇到异常土层,如软层、含水层等;
钻头钻入地层时,出现泡沫或旋涡现象。
防治措施:
加强钻井液的循环,确保钻井液循环稳定;
对钻井液中的气相含量进行监测和控制,及时排除气体;
加强对井壁的支护,确保井壁稳定;
在钻井过程中加强岩心取样工作,及时掌握地层情况;
对岩心进行物性测试,确保钻井液性能符合地层要求;
增强现场安全意识,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煤矿事故怎么分类?
煤矿事故类型分为瓦斯事故: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等。顶板事故:指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水灾事故: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构造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溃水、溃沙导致的事故。火灾事故:是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死三人煤矿事故追谁的责
追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死亡三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