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分别做出规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旧准则存在明显差别:原准则以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而新准则是以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提示:这里调整的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而不是“资本公积”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