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版《目录》)出台,内容较之前有较大改变。集采目录品目范围减少,新增电子卖场采购、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务采购内容、取消协议定点采购的金额规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被删除;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整体提高;涉密采购项目范围扩大。
新版《目录》中的集中采购目录采用末级方式列举具体的采购品目,其中货物类品目25个、工程类品目5个、服务类品目7个。较上一年度集采目录货物类品目减少46个,服务类品目减少11个。
值得关注的是,新版《目录》增加了电子卖场采购和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务采购内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纳入电子卖场的货物,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采取电子直购或电子竞价方式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且不足100万元可采取电子竞价或电子询价方式采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务、达到4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此外,新版《目录》取消了协议定点采购的金额规定。由之前“实行协议供货管理的,单次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市县20万元以下)采用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改为“实行定点或协议采购管理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对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新版《目录》删除了具体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品目;明确部门集中采购的备案单位为省级财政部门;删除对部门集中采购采购机构的规定。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方面也有很大变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由100万元提升到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由200万元增加到400万元。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新版《目录》中涉密采购范围也由之前的“采购人购买涉密专用信息设备的,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改为“涉密项目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涉密项目范围扩大。
此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监管职责。4月23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山西省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版《目录》)出台,内容较之前有较大改变。集采目录品目范围减少,新增电子卖场采购、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务采购内容、取消协议定点采购的金额规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被删除;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整体提高;涉密采购项目范围扩大。
采购/工程类公开招标限额提升至400万,山西集中采购新规出台!
新版《目录》中的集中采购目录采用末级方式列举具体的采购品目,其中货物类品目25个、工程类品目5个、服务类品目7个。较上一年度集采目录货物类品目减少46个,服务类品目减少11个。
值得关注的是,新版《目录》增加了电子卖场采购和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务采购内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纳入电子卖场的货物,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采取电子直购或电子竞价方式采购,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且不足100万元可采取电子竞价或电子询价方式采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务、达到4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此外,新版《目录》取消了协议定点采购的金额规定。由之前“实行协议供货管理的,单次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市县20万元以下)采用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改为“实行定点或协议采购管理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对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新版《目录》删除了具体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品目;明确部门集中采购的备案单位为省级财政部门;删除对部门集中采购采购机构的规定。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方面也有很大变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由100万元提升到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由200万元增加到400万元。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新版《目录》中涉密采购范围也由之前的“采购人购买涉密专用信息设备的,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改为“涉密项目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涉密项目范围扩大。
此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