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三防”建设包括人防、物防和技防三个方面。
(一)人防建设。
人防建设主要包括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聘请专业保安人员、安全协管员,以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护校队、应急队等。
健全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学校应视情况建立保卫处(科、室),配备处(科、室)领导及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培训、内部治安保卫等工作。
保安人员、安全协管员是校园治安巡逻守护的主要力量。学校保安人员、安全协管员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保安人员和安全协管员上岗执勤时,要统一着装,佩戴保安标识和器械。
(二) 物防建设。
物防建设主要包括学校重点部位、重要区域、重点场所安装防护栏、防盗门和照明设施,加固、加高校园围墙,在校园内设置消防、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等安全设施。学校为保安人员装备必要的执勤、防护、抓捕等器械。公路沿线学校,在学校门口的公路设置提示牌、减速带、斑马线、限速标识、人行横道线等交通标识。
(三) 技防建设。
技防建设主要包括在校门、学生公寓 、教工住宅、财务室、实验室、教学楼、图书馆、食堂、仓库、操场、楼道、重要出入口、周边复杂路段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消防报警、呼叫求助、门禁对讲以及其它电子管理系统等。
法律依据: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三防建设的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各旗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坚决落实安全防范建设规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必把各项安全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止和杜绝危害校园安全的事件发生。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校园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校园安全防范建设费用按一定比例列入教育经费范围,予以政府财政保障。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学校幼儿园保安配备工作的意见》(内政办〈2010〉54号)相关规定,配足配强校园安全保卫力量,做到保卫干部专职化和保安人员专业化。为保障校园安保队伍的稳定,各旗市区政府要在确保保安员数量的同时,加大投入力度,自2017年起,各地要提高校园安保人员工资标准,并将校园安保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
二、大力加强三防建设,确保校园安全(一)人防建设。保安员招录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并经公安部门的专业技能培训,取得保安员资格证后持证上岗;保安员要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专职保安员符合以下要求:男性、专职且年龄18—50周岁、身心健康、无违纪记录。保安员要求统一着装,规范上岗。各旗市区政府要逐步实行从保安公司购买校园安保服务。
(二)物防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内安全警卫设施,增设校内治安监控,配备专门的防护器械,确保一旦有突发情况能够迅速反应。校园要采用净高不低于1.7米的金属栅栏门;围墙(围栏)距离地面的净高应当在1.8米以上;低于此高度的围墙(围栏)应当具有防攀爬功能或安装校园“周界报警”装置。校园建筑必须保证消防设施齐全,疏散通道设置合理,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三)技防建设。完善校内治安监控系统,确保校园范围内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全覆盖,并将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当地教育局、呼伦贝尔市教育局、自治区教育厅及公安机关110指挥平台。各校园要安装110紧急“一键式”报警装置和入侵报警装置。建立技防设施日常维护制度,确保技防设施维护及时,运行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