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装备的法律依据

生活经验021

本文目录

执法装备的法律依据,第1张

  1. 交警警车装备配备标准?
  2. 水利局水政监察执法都要配备哪些装备?
  3. 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法律依据?
  4. 行政执法装备主要有哪些?
  5. 用于非法采矿的设备国土资源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没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交警警车装备配备标准?

装备与配备标准

? ? ? ?第三条 公安交通警察队装备项目分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交通管理器材装备、事故现场勘察化验器材设备、武器、警械、防护器材、计算机设备、宣传设备等九大项,具体项目为:

? ? ? ? 一、交通工具: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车、交通巡逻警卫车、交通安全宣传车、道路清障拖车、现场照明车、交通巡逻摩托车、自行车。

? ? ? ?二、通讯设备:有线电话、专线电话、无线电话(车载),无线基地台、手持台、车载台,传真机。

? ? ? ?三、交通管理器材装备:雷达测速枪、称重仪、饮酒检测器、流量记数器、交通指挥棒、手持扩大器,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线(固定或移动式)、摩托车安全性能检测线、驾驶适应性能检测仪器。

? ? ? ? 四、事故现场勘察化验器材设备:事故现场勘察箱、现场微量物证提取箱(含照相机)、事故现场照明箱、道路摩擦系数测定仪、道路坡度测定仪、照片扩印机、摄像机、录像机、录音机、投影仪、勘察工作装。

? ? ? 五、武器:公用枪、枪柜、子弹柜。

? ? ? ?六、警械:警棍、警笛、警绳、手铐、强光手电、望远镜、拦车破胎器。

? ? ? ?七、防护器材:防弹头盔、摩托车头盔、反光背心、防弹背心。

? ? ? ?八、计算机设备:微型电子计算机及配套设备。

? ? 九、宣传设备: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监视器、扩音机、幻灯机。

水利局水政监察执法都要配备哪些装备?

水利局水政监察执法部门需要配备的执法装备太多太多了,至于车啊船啊啥的大件先不说,就说说一些必备的小件装备吧也就是水政监察执法装备箱,里面GPS/测距/取证/数据传输等都有,简单方便。

我们江苏省水利厅就是每个队都配备了几套好公务牌子的GPA-SZ07型号水政监察执法装备箱。可以在网上查一查,一般无锡那边产的比较多,比如天形合意等

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项法律依据:1.《行政执法法》:该法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其中包括了执法机关依法配备和使用执法装备的要求。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该规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装备的权限和条件。3.《国家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定》:规定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建设要求,包括执法装备的配置和使用。根据上述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对于行政执法装备的配备和使用都有法律依据可循。

行政执法装备主要有哪些?

行政执法装备主要包括基础装备和综合执法装备两类。

基础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执法器材、通讯设备等

综合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手持式执法记录仪、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打印机、雨衣、反光背心、头盔

其中,基础装备配备是综合执法装备的核心,也是执法人员必备之物3。

用于非法采矿的设备国土资源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没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无证采矿是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处理无证采矿时,依《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可以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基层国土执法监察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发现,很多无证采矿违法当事人所使用的无证采矿工具无法运用以上法律法规来进行没收,导致无证采矿恶性循环,关而不死,违法当事人会继续破坏环境和资源,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那么,基层国土执法监察人员没收无证采矿工具有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呢?  处理无证采矿的案件,可以运用《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号)等三部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处罚无证采矿,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可以没收非法财物。我们认为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主要包括用于非法获利的工具和构成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同时,无证采矿也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该《办法》中所列的五种无照经营行为,无证采矿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该《办法》第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该法条说明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处罚主体之一,可以利用该《办法》对没收无证采矿设备进行处置。首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许可审批部门;其次,无证采矿属于《办法》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对非法采矿设备的没收属于第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范畴之内,因为《矿产资源法》颁布较早,对无证采矿工具的没收没有具体处置规定,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布较晚,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经营活动,破坏环境资源,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都有了具体的补充说明。  在实际工作中,海南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颁布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封、扣押暂行规定》,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中也引用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全可以运用上述法律法规对无证采矿进行处罚,没收无证采矿的工具,从根本上解决无证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