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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换届选举程序?
团支部换届选举的程序如下:
1、申请。上届支部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确定正式委员候选人。
2、选举前的准备。拟定选举办法,并准备好选票。
3、认真总结团支部的工作。
4、 召开团支部选举大会。主要程序有:
⑴ 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到会团员人数_。
⑵ 宣布下届支部委员会应选人数和候选人初步名单,提交大会通过,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
⑶ 推荐选举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唱票、计票工作,候选人不能作为选举工作人员。
⑷ 按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发选票。
⑸ 在填写选票前,说明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⑹ 宣布投票次序。
⑺ 由选举工作人员开箱验票并报告选举是否有效。
⑻ 计票。
⑼ 宣布计票和选举结果。⑽ 将当选的支委会人员名单报上级团委批准。
5、支委会分工新支委会选举产生书记,书记主持分工,并写出报告,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
6、上级团委批准
⑴ 审批支委会。
⑵ 发文并抄送下一级党组织,找新当选团支部书记谈话。
7、 公布
⑴ 将上级团委批复向全体团员公布。
⑵ 召开支委会议,按正式分工开始工作。
个人怎么成立社会组织?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并网上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3.决定:决定岗位人员参考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乡镇成立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主要做法?
根据相关政策和文件,通过成员资格确认及集体产权份额量化,然后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方式。具体流程大致可分为六个关键环节:
宣传与发动群众→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资格确认→股权/份额确认登记→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及规章制度完善。
劳模评选流程?
劳模评选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劳模评选委员会,下发评选通知;
2.经民主评议、逐级公示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各地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下而上申报推荐对象;
3.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提交劳模评选委员会初审;
4.通过初审的劳模候选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
5.全市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6.市委、市政府进行命名表彰或向省委、省政府推荐参加全国、全省劳模评选活动
请问成立一个社会上联谊会需要什么程序,需要注册登记吗?
如果有社团性质,要公安局和民政局的批准。如果只是玩玩而已,那也不用注册
转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或者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业务上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
(五)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逾期不召开成立大会并申请成立登记的,其筹备批准效力自行失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社会团体筹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应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社会团体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隶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没有经过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