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老复员军人认定文件(在乡老复员军人认定文件有哪些)

生活经验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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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复员军人待遇最新规定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在乡老复员军人认定文件(在乡老复员军人认定文件有哪些),第1张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谨态棚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2、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

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3、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闭洞退伍军人,尤其祥则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5、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6、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扩展资料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

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退役军人将获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 解裁军之忧

民政部发的两参人员的优抚文件号是多少?

民政部两参人员的优抚文件号为〔2017〕154号。

民政部有关意见规定,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兄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

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羡斗樱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按照规定,给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销并,即:在按一定程序核查认定参战退役人员的身份后,从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由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两参人员是指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具体来讲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认定“两参”人员的依据是:档案明确有原始记载;本人提供署名立功材料、证书等原始证件。目前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可以申请定期生活补助。

扩展资料: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定期抚恤金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 元。

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 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 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8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参考资料:中国双拥网-8月1日起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将再次提高

民政部2007年102号文件内容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 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的完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四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蔽兆搜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

2、对部分猜判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 的*** 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宏历,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 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耆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2、原809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 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

扩展资料:

主要涉及三点:

1、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参考资料:旌阳区人民政府--民发【2007】102号

退役军人带病退伍回乡是怎么认证的,依据中央多少号文件?

       退役军人带病退伍回的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非认证)的,是可以向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部门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局绝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以上是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网页链接第二条规定。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二、患慢性病的义汪薯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困腊者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你好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单纯回答提问内容的,那么国家原民政部以及下属各级民政部门,对“在乡复员军人”袭羡的身份是无需认定的。“在乡复员军人”是国家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一个专用名词前禅乎:1、建国以后、1954年11月以前,部队(解放军、志愿军)实行供给制时期入伍的退役军人;2、城镇无业和农村户口无固定收入(薪资、养老金)的。

只要符合以上两条的,就属于“在乡复员军人”。而提问者在1982退休,而今有养老金领取的显然不具备“在乡复员军人慧悉”的条件,并不是“在乡复员军人”。

中央关于老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政策

中央关于老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政策

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三:农村籍专业志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 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

五:轿祥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例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发放标准为40元

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物件的界定

政策实施物件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 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稽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灶猛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稽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影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资料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隐帆桥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资讯采集表》(附件)中的专案。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资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资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物件资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物件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资讯资料的统计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物件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资料,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物件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物件的资讯资料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物件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乾,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物件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资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 *** 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doc88./p-1146349882708.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 *** 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这个补助各地区的政策不一样,补贴标准也不一样,中央也没有具体的,只是说要优抚退役军人,你可以咨询退伍时办手续的民政局

1968年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

建议你到当地民政部门的优抚科室进行咨询。据我所知,目前国家发放的参战生活补助范围内不包括炮击金门。

城市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怎么算?

是这样的,城市退伍军人回到地方后,在正式安置工作期间,民政部门会按当地的城镇最高生活保障水平(城镇低保)发放生活补助。

农村退伍军人的补助政策

2015农村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1、在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未出台之前,农村居民暂按达委办发[2007]55、116号档案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即:凡达县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只要本人愿意,可参照全县村(社群)三职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待达到最低享受养老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由达县农村社保局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寿终。

2、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程式。首先参保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或达县农村社保局** 参保缴费手续。其缴费标准是: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8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20%(2008年为4262元),参保农民可在下限和上限之间自由选择缴费额度,且缴费年限不受限制。养老待遇由社会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3、我县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可按上述办法参保,目前没有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

关于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

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的优待政策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

对优抚物件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物件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物件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物件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具体工作内容:

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物件的身份认定

下列优抚物件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根据1979年2月23日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 *** 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②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③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凡符合上述条件,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稽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后,可被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

(2)红军失散人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6年12月8日《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 *** 审查,县、市人民 *** 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3)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根据1984年2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当地 *** 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一般应给予承认,并统一称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根据民政部1989年4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规定,凡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前,自愿参加中国 *** 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称之为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城市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和部队带病回乡证明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均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251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13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西路军红军老战士,除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他们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去的由所在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并给予适当的护理费。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

对在乡复员军人中的孤老,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享受这一待遇。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整部分优抚物件抚恤补助标准通知规定,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各地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对孤老物件应适当优厚;对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鉴于目前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物件,平均年龄已接近70岁,基本丧失劳动甚至生活能力,他们普遍存在着生活、住房和治病困难,除提高补助标准,实行群众优待外,各地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强他们的保障能力。结束语:他们都是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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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的优抚政策 退伍军人的优抚政策

看第多少年退伍的?10以上可以转业!大多数都是地方自己的!地方不通政策不同

老退伍军人补助政策

60岁以上,国家有一个政策,但你们当地 *** 是否执行是另一码事。不过即使执行,也没多少钱,好像是一年兵役每月给10元,6年就是60元。不过现在是城市户口的,就又一种待遇了,可能还要少一些。他如果是城市户口,那过去应该有工作,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可以用上的。

84504部队退伍军人的安置与生活补助

首先军人补助政策国家是有档案的,但是你所在的地方不同,所以具体政策你还得去一下下当地民政局去咨询一下.

退伍军人补助政策

什么时候就不知道,标准也和当应该是08年的时候,要去当地民证局咨询** !还要查档案!我父亲也是个退伍兵!79越战退伍的,今年才去** 的!好像是一月200大洋。。。。

在乡老复员军人认定文件和在乡老复员军人认定文件有哪些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