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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定义是什么?
政治学的权力概念和社会学的权力概念是不一样的。政治学的权力更多的是
国家权力
,依赖于制度和职位,具有强制特性;而社会学的权力则指的是
社会权力
,即社会主体凭借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和国家所具有的影响力和支配力,不具备强制性,更多的是影响力特性。后现代社会学则主张进一步淡化权力主体,重点体现权力的发散特性,并试图利用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
在社会学理论中,权力概念不断经历着由国家权力中心转向社会权力中心、从集中走向分散、从宏观到微观的变化过程。
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是一对历史概念,社会权力先于国家权力而产生,而国家自国家的诞生就成为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和控制力量;在早期国家与社会一体化,权力主要体现的是国家权力;随着市民社会的形成,社会权力逐渐被唤醒,
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处于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状态
。国家权力以社会权力为基础,借助社会权力加以贯彻实施;社会权力以国家权力为保障,国家权力是社会权力的重要巩固手段。而与此同时,
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又是相互制约的
,在人类社会早期,国家权力集中垄断的方式限制社会权力的发展;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到高级阶段,社会权力得到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社会权力逐步成为制衡国家权力的重要力量。(一)
政治学的权力
从政治学角度来看,
权力是迫使对方强制服从的制度性力量,它是基于强制性原则的
。在中国的传统政治语境中并没有“权力”这个概念,与此相似的是“霸道”(以力服人)。现代政治与传统政治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政治生活开始从
官僚权力本位
转向
公民权利本位
,由
专制和人治
走向了
民主和法治
,而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和整个制度环境也因此发生了根本改变。古代汉语中,“权力”主要指权位和权势,比如柳宗元《柳州司马孟公墓志铭》曰:“法制明具,权力无能移。”,比如《汉书•游侠传》曰“与中书令石显相善,亦得显权力,门车常接毂。”,在现代汉语中,“权力”则为:(1)
政治上的强制力量
;(2)
职责范围之内的支配力量
;而英语中的权力(power)概念直接源于法语pouvoir。
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力量
,(1)主流的权力观认为,权力是一种可以改变对方行为的强制力量,本质上是指主体对客体的强制性作用,卢梭认为“国家权力”是“一切个人力量的联合”,是“一种普遍的强制性力量”;(2)另一种流行的权力观则认为,权力是一种达到特点目标和获取利益的能力和资源,即占有社会资源的能力,它强调权力的合目的性和趋利性;(3)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认为,权力就是一种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强制力量,它强调权力的阶级性和强制性;权力是社会中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既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也是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的目标和结果。权力的载体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主要指政府官僚机关、法院、警察和军队。
权力是一种关系性概念,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其特征是使人服从,权力则是来源于强制性的力量。权力受限于职位,权力产生于正式的制度性授权,依赖于职务和权位,作用范围极其有限,仅限于对象本身。
国家政治权力来源主要有
君权神授
、
暴力论
和
人民授权
三种方式。(1)
君权神授学说
,君主代表神明而对人民进行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神明的意志,人民作为权力的服从者,只是统治者的臣民。(2)
契约主义学说
则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全体人民基于自愿原则缔结契约让渡部分权利组成国家主权,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契约,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则依赖于人民的同意,统治者只是人民的代理人,主权在民,而人民仍拥有基本的人权诸如自由与平等。不同的国家缔结的契约不同,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也因此而不同。(3)
马克思主义暴力工具学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暴力,权力的载体是政府机关、警察、法院和军队等国家暴力机器,权力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权力是为了维护阶级利益而存在权力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与政治斗争的目标和结果。与传统政治和社会讲究人治和专制的权力本位不同,现代政治更多的是主张民主和法治的权利本位,权力的来源不再来源于官僚机构,而是依赖于公民的权利,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在传统政治中,最高权力属于君主或其他统治者,人民属于臣民,民意只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统治工具。
而在现代社会中,民主作为人类的共同价值,它是国家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
现代社会,“权为民所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民主只有在民主政治中才具有价值,公民利益是权力实现的最终价值,执政者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而重视民意。国家的所有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给予政府权力来维护人民自身权利。(二)
社会学的权力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
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根据人们对国家和社会关系形态的认知不断深化而变化。
人类早期历史里,国家社会一体化,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未形成,国家垄断一切社会资源和权力,基于“天命论”和“君权神授”等思想,君主得以成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拥护者,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一人之手;近代社会,随着资本主义的诞生和发展,人们对权力主体的认识发生重大转变,典型代表为洛克、霍布斯和孟德斯鸠的
古典分权理论
。他们主张
在国家内部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开始从垄断集中走向制衡分散
。(霍布斯的君主——议会政府二分理论、洛克的立法、行政和对外权的三权分立、孟德斯鸠的立宪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马克思认为
国家和社会存在着矛盾和对立
,国家的消亡经历着政治国家向非政治国家的漫长过渡时期,当国家权力回归社会时,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对立方可消除。政治力量向社会力量回归是人类解放的必要条件,权力必然会从国家走向社会,进而走向人类解放的共产主义;韦伯则认为权力是“将某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别人之上的可能性”,在他的权力概念中,权力主体明显发生了扩大化,除了国家、政府之外,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也被纳入了权力主体的范畴。明显促进了权力由国家向社会的转变;现代社会权力理论的典型代表是精英权力理论。经典精英理论认为社会阶层分为精英和大众,权力为社会少数人的精英所掌握;现代精英理论则认为社会权力为政府、大学、工会和政党等精英集团掌握,非政府组织开始被纳入权力主体范畴,权力主体进一步扩大化。后现代社会理论对微观生活世界高度重视,权力主体进一步泛化,进一步推动权力由国家向社会、由社会组织向个体的转变。在后现代社会,社会与国家产生分离,社会高度分工,政治权力的中心地位开始动摇,社会组织和个体渴望恢复自身的社会主体地位,进而参与社会活动和资源配置。后现代社会学家普遍关注社会权力,重点探讨社会权力的形成体制、结构原则和运行方式;权力概念从“强制学说”变成“能力学说”,认为权力是人影响周围环境的能力,权力主体扩大为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个体和机构);布尔迪厄认为
权力是贯穿一切场域并拥有决定性作用的力量
,而场域(field)为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构型(onfiguration);每个社会行动者都身处于一定的场域当中,都是权力的拥有者或权力的主体,每个人都运用权力影响周围环境,满足自身利益需求;每个人想要获得利益必须进入相应的场域争夺资源,资源争夺能力由行动者所处的位置决定,资源之争本质上是位置之争,场域不仅仅是关系场,更是权力场。吉登斯认为
权力是群体或个体使自己所关心的利益受到重视的能力
,权力是一种要素,几乎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之中,而政府权力仅仅占所有权力的一小部分。权力是行动者自主性的表现,是人类行动的普遍特征和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则认为
权力没有主体和中心,它是无处不在的
,权力通过规训机制来实施统治,遍布整个社会肌体的毛细血管当中。权力是一种约束和规制人的复杂网络和微观社会结构,它强调权力的微观特性和结构特征,是对传统主流权力观的一种消解。现代社会是一个由各种规训和关系组成的全景监狱(Panoption),权力是无处不在的,每一位社会成员都会受到规训的影响。规训则是一种把人既当作操作对象又当作操作工具的权力的特殊技术。
权力的产生和运作依赖于规训性权力
。与宏观的政治权力不同,规训性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微观的权力技术和策略,它把人既视为操练对象又视为操练工具,它体现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规训性权力的运行机制可以通过“全景监狱”结构来实施,在这一敞视的结构中,监控者通过注视使被监控者处于权力控制中,每个人在注视的目光下逐渐变成自己的监视者,从而实现自我监禁。规训权力机制最初只存在于监狱、修道院、精神病院当中,后来随着规训机制逐渐扩展遍步整个社会,规训社会形成了。与传统的暴力式权力形式相比,规训权力更精巧、更有效,统治代价更低。福柯强调权力主体的普遍性和分散特性,一切权力都是分散而流动的关系网络。权力进一步从国家走向社会,乃至个体。阿伦特认为
权力是一种来自于一种非强制性交往的共同意志
,这种交往权力只能产生于未被破坏的公共领域当中,只存在于交往当中的互主体性结构当中,强调的是
权力的交往属性
而非强制属性,权力是建立在社会成员在平等而民主的共同意志之上的产物;在阿伦特的交往权力理论基础中,哈贝马斯发展出以交往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交往权力理论,
权力是人们在公共舆论中形成的话语性力量,从不同层面上影响社会管理权力以及权力的合法性
。哈贝马斯认为,系统中的权力都有特定的政治目的,权力在实施过程中会利用其拥有的资源确立自身的合法性和强制性力量。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具有“合法性”却未必会有合理性,而交往权力能够起到反映民意、确立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合理性的作用。
交往权力是国家和社会权力的保障。
什么叫实体权利?
你应该问的是,民事实体权利。实体权利有数,松权利和实体权利之分,针对数公权力而言,是数控法律赋予的权利。
民事实体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享有行使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实体权利是指公民所拥有的,对存在于周围环境的相关利益提出要求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哪些内容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就其与公民的关系来说,是行使权利;就其与国家的关系来说,又是履行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劳动的义务;(5)受教育的义务;(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