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规定社保只是报销意外医疗住院费用,意外死亡和伤残是不能赔付的,但是并非所有意外都可以报销,以下几种情况可报销:
1、非本人故意造成的意外,整个过程中不牵涉第三个人,比如摔伤、烫伤、割伤等。
2、第三方无力承担责任时,比如说被车撞了,肇事者逃逸或者其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由交警或者公安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申请在医院记帐,打球摔伤撞伤等导致住院,这是可以直接使用医疗基金报销的。社保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扩展资料医保报销比例范围: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