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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总务省是负责什么的部门?
省是日本的行政机构,和我国的国务院各“部”相近。“总务省”相对于我们的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日将原有的1府22省改编为1府12省厅:原来的总理府、经济企划厅、冲绳开发厅合并为内阁府;邮政省、总务厅、自治省合并为总务省;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为文部科学省;运输省、建设省、国土厅、北海道开发厅合并为国土交通省;厚生省、劳动省合并为厚生劳动省;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通产省改名为经济产业省;环境厅升格为环境省。法务省、外务省、农林水产省、防卫厅、国家公安委员会不变。其中内阁府的级别高于其他12省厅,有权协调各省厅之间的事务。
日本自卫队总人数2020年
日本自卫队(简称:自卫队,英文:The Japan Self-Defense Force,英文缩写:JSDF)是日本国最主要的武装力量。
日本自卫队的前身是1950年7月8日,日本吉田内阁根据《和平宪法》和相关的国际条约规定组建的国家警察预备队。1954年6月9日,日本政府颁布《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将保安队改为拥有陆海空三大武装力量的自卫队,并成立了防卫厅和参谋长联席会议,健全了统帅指挥机构。
日本自卫队的最高军事决策机构为内阁会议,现役部队由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航空自卫队组成。现日本自卫队现役总人数约25.5万人。日本的国防军费在2017年为5.1万亿日元(约合460亿美元),军费开支排名世界第五,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1%。
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迅速增强,日本自卫队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在“质重于量”和“海空优先”的建军方针指导下,自卫队已发展成为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作战能力较强的武装力量。
法律限制
根据日本1947年的《和平宪法》,日本须放弃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并且禁止日本有任何军事建制。其中第二章第九条,关于“放弃战争”的表述共有两段:“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日本的军事实力只能维持在自卫所需的水平,总兵力不得超过10万,军舰数量不得超过30艘,总排水量不得超过10万吨,不得拥有航空母舰(护航航母除外)及核动力潜艇,作战飞机数量不得超过500架,不得拥有远程轰炸机,不得发展弹道导弹技术。
部队职能
法定职责
1957年5月,日本政府公布《国防基本方针》,首次明确“防卫”、“治安”、“海上警卫”、“防止侵犯领空”和“灾害救助”为自卫队的五大任务。这也是世界上首次将“救灾”列为国家军事力量的主要任务。
救灾为主
冷战结束后,前苏联解体,主要军事威胁消失,日本国内开始重新评估国家安全政策。
1996年在新版《防卫大纲》作出调整,重点加强灾害应对能力。其中包括紧急出动力量的建立,陆上自卫队指定一支约2700人的部队作救灾派遣应变部队,配备车辆约410辆、直升机约30架,可在接到命令后2个小时内出动。
海上自卫队建立紧急出动机制,所有港内停泊的正常状态军舰可以在4个小时内出动。航空自卫队则在全国5个地区部署由军医、护士、急救士组成的机动卫生班,在大规模灾害时负责重伤员在空运过程中的护理。在大规模灾害发生时,陆上自卫队则可以最多集中7万人前往灾区,海上自卫队可以派出60艘军舰、50架飞机;航空自卫队可以出动侦察机、救护机、运输机70架。
总兵力
截至2017年3月,日本自卫队编制总兵力约为24.6万人,素质较高,装备精良。其中陆上自卫队约15.1万人,海上自卫队4.5万人,航空自卫队约4.7万人,统合幕僚监部(联合参谋本部)、情报本部人员共3300余人。另有即刻应变预备役自卫队员8175人,预备役自卫队员约47900人,预备役自卫队员候补约4600人,书记官、事务官等文职人员2万余人。
日本宫厅奉职是什么?
宫内厅是日本政府中掌管天皇、皇室及皇宫事务的机构,旧称“宫内省”、“宫内府”。
宫内厅受辖于内阁总理大臣,除了与皇室有关的国家事务外,还负责协助天皇接见外国使节与举行仪式等相关事务,此外,宫内厅还负责保管御玺和国玺。公元7世纪,日本首次出现类似后来“宫内省”的组织。1911年,日本正式设置宫内省官制,宫内大臣作为辅弼天皇、处理皇室一切事务的机关的地位得以确立。二战结束后,宫内省改制为宫内府,辖于内阁总理大臣。1949年,宫内府改为宫内厅,宫内厅长官之下设置宫内厅次长,管辖长官官房、侍从职、皇太后宫职、东宫职、式部职、书陵部、管理部与京都事务所。日本的“内阁官房长官”是个什么样的官?有什么权力?
内阁官方长官是日本内阁中地位最重要的官僚,它的地位仅次于日本首相,是日本内阁的官僚之首。相当于古代的宰相。他有对媒体阐述内阁会议精神,提调内政要务的责任。在首相不在时可代理首相。是非常重要的官职。
日本什么官位最大?
内阁总理大臣!
内阁总理大臣作为政府首脑,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
根据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总理大臣有权任免国务大臣,主持内阁会议,根据内阁会议决定的方针,对各行政部进行监督指挥,并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法案,出席国会对议案发表意见。
可以根据国家公安委员会的建议,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并可调动自卫队,但事后须报请国会追认。
内阁总理大臣有权签署法律、法令,有权中止各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和命令,等待内阁开会重新进行处理。当主管部门大臣间权限发生争议时,可以进行“权限疑义的裁定”。
同时对国务大臣的追诉也必须得到总理大臣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