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止2022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人员,暂参照本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调整方案,调整信息系统,搞好经办服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7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