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化明确了消防救援窗的要求,增加了特殊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窗口的豁免条款(2.2.3)
二、仅靠外墙或直通屋面的加压送风楼梯间的顶部需设应急排烟窗,其余无要求。(2.2.4)
三、明确厂房和仓库建筑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间距要求,新规把“重要公共建筑”明确为“人员密集场所”。(3.2.1-3.2.3)
四、“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改为了“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3.4.2)
五、≤40m消防车道不需回车场(3.4.5-6)
六、丙类厂房与其内部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之间的防火隔墙最低耐火极限由2.50h改为2.00h(4.2.2)
七、构件破坏倒塌后,防火墙仍需工作(6.1.2)
八、电梯层门耐火从1.00h提高到2.00h,明确非消防电梯可以设置在消防前室(6.3.1)
九、电梯间、楼梯间到汽车库的门为甲级门(6.4.2)
十、管井门地下超10m、地上超100m,甲级门;(6.4.4)
十一、层间无防火分隔、住宅合用前室内的管井门提升到乙级防火门(6.4.4-3)
十二、疏散门净宽要求改为0.8m,明确了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2.1m(7.1.4)--重大变化
十三、同一部楼梯,首层地上地下楼梯不能共平台相互开门了(7.1.10)
十四、避难间明确了位置要求(7.1.16)
十五、避难间明确了位置要求(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