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差旅费报销标准表

生活经验021

本文目录

  1. 教师住院2万医保卡报销多少?
  2. 教师医保补助标准?
  3. 河北原民办教师2023年补助标准?
  4. 教师乡补的发放标准?
  5. 教师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

教师住院2万医保卡报销多少?

94%

教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小于等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大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

教师差旅费报销标准表,第1张

公办教师医保报销可以先到当地医疗管理中心申请查清相关报销事宜,再到当地医疗管理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公办教师的医保报销的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它材料。

教师医保补助标准?

一)个人帐户补助:在职人员按工资的2.5%补助,退休人员按退休费的2%补助。

(二)住院起付标准补助:按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50%补助。

(三)住院个人负担补助(除起付标准):按照保险内个人负担部分80%补助。

(四)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补助: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助90%,异地治疗的补助85%。

(五)门诊慢病补助:病种不同,补助不同。见《医保门诊慢病补助多少钱?》

(六)特殊治疗个人负担部分补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做特殊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负担部分70%补助

河北原民办教师2023年补助标准?

原民办教师补贴政策,教龄十年700元。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补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教龄10--19年的,每人每月700元,10--29年的,每人每月800元,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教龄1年的补助100元,每多一年教龄增加50元,原民办代课教师可以根据自己教龄计算一下。比如教龄5年,每月补助300元,教龄7年,每月补助400元,教龄9年,每月补助500元。

教师乡补的发放标准?

乡镇工作的老师又有好消息,今年7月份乡镇工作补贴将有大的提高。

在刚刚下发的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提出,用三年的时间分步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逐步实现乡镇工作人员平均收入高于县直同级人员20%以上的目标。

根据文件中的人员范围规定,乡镇工作的教师也在本次执行范围内。补贴标准明确规定,2021年7月起增发需提高标准的40%,2022年1月起、2023年1月起分别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增发需提高标准的30%30%。按照以上步骤,自2021年7月起,对原乡镇工作补贴增发标准进行调整,同时保持原执行的“每增加1年,月增发标准提高10元”的政策不变,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一般人员(含一、二级科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人员,科员及以下事业管理人员,助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工人,试用期、见习期人员),2021年7月起调整为540元/月,2022年1月起调整为795元/月,2023年1月起调整为1050元/月。

(2)乡科级副职及享受同等工资待遇人员(含乡科级副职职务层次人员,三、四级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人员),2021年7月起调整为584元/月,2022年1月起调整为872元/月,2023年1月起调整为1160元/月。

(3)乡科级正职及享受同等工资待遇人员(含乡科级正职职务层次人员,一、二级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人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021年7月起调整为652元/月,2022年1月起调整为991元/月,2023年1月起调整为1330元/月。

(4)县处级副职及享受同等工资待遇人员(含县处级副职职务层次人员,三、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人员,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021年7月起调整为800元/月,2022年1月起调整为1250元/月,2023年1月起调整为1700元/月。

(5)县处级正职及享受同等工资待遇人员(含县处级正职职务层次人员,一、二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人员,正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021年7月起调整为960元/月,2022年1月起调整为1530元/月,2023年1月起调整为2100元/月。

教师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

教师医保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费;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封顶线”,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均要负担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病人使用有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或自费药品时,应告知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其中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必须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后使用(急症抢救除外);凡未经病人或家属签字使用的,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属于甲类目录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属于乙类目录范围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于丙类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凡有费用支付上限规定的,限额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限额内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其他特殊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均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使用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以及自费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精神病人须征得单位或监护人员同意),并在医疗文书上签字。急症抢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