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均田制的施行问题

生活经验020

本文目录

  1. 班田制衰落的原因?
  2. 概括北魏至唐均田制的演变特点?
  3. 北魏均田制能抑制土地兼并吗?
  4. 唐朝后期土地制度?
  5. 均田制规定官民各占多少?

班田制衰落的原因?

在7世纪以后,日本皇室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打压日本贵族势力,开启了全面学习唐朝的"大化改新"运动。

唐代均田制的施行问题,第1张

在经济上以唐朝的"均田制"为蓝本,设计出了"班田收授法"。

政治上效仿唐朝,向中央集权化发展。

文化上引进中国的唐文化,在唐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大和文化"。

但是由于经济改革的局限性,和政治改革的不彻底,使大化革新并没有达到根本目的。

特别是在政治改革上,没有彻底解决日本皇族和日本贵族之间的矛盾,只是对日本贵族起到了一个打压作用,后来日本贵族还是取得了日本的实际控制权,并并开启了"幕府时代"不过由于中央集权的初步建立,也从法律和人心上确立了日本皇族的地位。

因此即便是在幕府时代,日本皇族依然有着不小的实力和地位

概括北魏至唐均田制的演变特点?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

限制地主土地兼并、保证农民和政府用地。

北魏均田制能抑制土地兼并吗?

1.在总体上是可以起到抑制兼并的作用。 2北魏,唐朝都有实行过均田制。是起到遏制土地兼并之风。稳定发展了小农经济。 3但是,许多的官僚,地主还是有大片的土地。皇室其实就是最大的地主。有时拥有几十万公顷的良田,并赏赐给下属。

唐朝后期土地制度?

二)“两税法”改革的内容

公元780年(建中元年),唐德宗李适即位,采纳宰相杨炎(727年-781年)的建议,推行两税法。《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下额不度,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其内容归纳如下:

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税率。全国无统一税率。因为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均田制规定官民各占多少?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

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

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

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宫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

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

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