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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利息税什么时候结束的?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俗称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
中国自1999年11月1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至2008年10月9日止。银行个人存款利息是在每个季度的什么时候进行结算?
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每季末月的21日为付息日,会于每季末月的21日把利息打入银行账户中;
银行利息结算方式:
1、零存整取是我们普通居民较普遍采用的方法,以零存整取利率的计算为例。
零存整取的余额是逐日递增的,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采用整存整取的计算利息的方式,只能用单利年金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SN =A(1+R)+A(1+2R)+…+A(1+NR)=NA+1/2 N(N+1)AR
其中,A表示每期存入的本金,SN是N期后的本利和,SN又可称为单利年金终值。上式中,NA是所储蓄的本金的总额,1/2 N(N十1)AR 是所获得的利息的总数额。
通常,零存整取是每月存入一次,且存入金额每次都相同,因此,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存期可化为常数如下:
如果存期是1年,那么 D=1/2 N(N十1)=1/2×12×(12+1)=78
同样,如果存期为2年,则常数由上式可算出D=300,如果存期为3年,则常数为D=666。
这样算来,就有:1/2 N(N十1)AR=DAR,即零存整取利息。
例如:你每月存入1000元。存期为1年,存入月利率为1.425‰(2004年10月29日起执行的现行一年期零存整取月利率),则期满年利息为:1000×78×1.425‰=111.15(元)
又如储户逾期支取,那么,到期时的余额在过期天数的利息按活期的利率来计算利息。
2、零存整取有另外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这就是定额计息法。
所谓定额计息法,就是用积数法计算出每元的利息化为定额息,再以每元的定额息乘以到期结存余额,就得到利息额。
每元定额息 =1/2 N(N+1)NAR÷NA=1/2(N十1)R
如果,现行一年期的零存整取的月息为1.425‰。那么,我们可以计算出每元的定额息为:1/2×(12+1)×1.425‰=0.0092625
你每月存入1000元,此到期余额为:1000×12=12000(元)
则利息为:12000×0.0092625=111.15(元)
扣去20%的利息税22.23元,你实可得利息88.92元.
银行的利息收入要交税吗?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
因此,企业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无需考虑纳税问题,在会计处理上冲减财务费用即可。由于财务费用的冲减,使利润总额增加,相应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所以,无需考虑存款利息收入的涉税问题。另外,不存在企业等单位的存款利息收入由银行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只有在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存款帐户时,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由支付利息的银行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利息税征收标准历史变迁?
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产生的利息,要征收20%的利息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产生的利息,要征收5%的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产生的利息,免收收个人所得税。
2003年1月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要交20%的利息税。利息税是分段征收的,如果你在07年8月15日前的存款,到2008年10月9日以后才到期,那么,利息税要先按20%收取一部分,5%收取一部分,最后不再收利息税。
银行存款利息要交税吗?
个人取得非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要交税,税率20%;个人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不需要交税。
一、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之一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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