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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毕业可以考护士资格证吗?
可以。
护士执业证的申请条件:
1、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所以,不需要通过成考方式取得,只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者工作年限要求就可以了。
护士资格证几年不注册还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护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医师资格证或护士资格证才能从事相关工作。如果护士未及时进行注册,则无法合法从事护理工作。
所以,未及时进行注册的护士无法使用护士资格证,需要重新注册或重新考取护士资格证。
护士资格证过期没注册就不能使用。按照规定,护士证必须在五年有效期满之前完成注册,如果不注册的话,就失效了。 逾期提出申请注册的,除提交为卫生局正常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也就是说不需要重考,需要补足一定的材料并接受三个月的培训。具体所需材料以医院和当地的市级卫生局规定为准。
三年。
《护士条例》中规定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也就是说3年内不注册,并不是作废。
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以下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年。
《护士条例》中规定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也就是说3年内不注册,并不是作废。
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以下第1项、第2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证未注册是一直有效的。护士证注册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护士资格证首次注册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护士执业证书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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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网上查询护士资格证编号?
一、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查到护士资格证编号: 可以打电话询问卫生局或者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般都有记录。 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和信息可以上国家卫生部网站查询,另外有些地方卫生局网站也有开通护士资格证书查询入口,一般能够查得到。 在官方网站上用你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来查,应该能够查得到。
二、
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和信息可以上国家卫生部网站查询,另外有些地方卫生局网站也有开通护士资格证书查询入口,一般能够查得到。
在网站上用你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来查,应该能够查得到。你到医学敎育网上查下看,应该可以查到有用的信息,因为有很多查分和注册的信息更新。
护士资格就是通过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拿到的证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
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考试通过后相关部门会下发护士资格证书。
三
国家目前没有统一查询护士资格考试证书信息的入口,可以看下当地卫生局,有部分卫生局网站有此功能,如果当地卫生局网站没有此功能,就要直接问当地卫生局了。
1、在网站上用你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来查,应该能够查得到。你到医学敎育网上看看,应该有对你有用的信息,因为有很多查分和注册的信息更新。
2、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护士资格证编号查询,只能查询护士执业证信息在卫计委网站。个别地区卫生局网站可以查询自己地区的护士资格证信息,可以看下你们当地卫生局网站,如果没有的话,就需要去问下卫生局,应该有记录的。
3、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和信息可以上国家卫生部网站查询,有些地方卫生局网站也有开通护士执业证书查询入口。
4、卫计委网站可以查护士执业证注册信息。护士资格证的话你要问下卫生局了。
护士资格证延续注册需要学分吗?
护士资格证延续注册是需要学分合格了才可以的。护士资格证延续注册的时候要打印五年的学分证明,要求每年的学分必须要合格了才可以延续注册的。每个人每年至少要二十五分学分才可以合格的,职称不同,每年的一类和二类学分的要求不一样的。
按国家规定护士证延续注册是不需要学分的,学分一般在评职称和晋升职称时用到(不过有些地方需要,甚至有些地方报名护师还要学分)。具体可以问下当地卫生局。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考试通过后相关部门会下发护士资格证书。 证书注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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